【双月行动】抓获4人!高安公安严查此类行为
自烟花爆竹集中整治
“双月”行动开展以来
高安市公安局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严查严治
连日来
抓获1名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违法行为人
以及3名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人
上湖
10月4日4时许,上湖派出所查获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辛某。经查,违法行为人辛某为赚取运输费,在其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其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的情况下,于10月4日凌晨2时许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厢内载有194件圆盘爆竹)从万载某花炮店前往高安市上湖乡。凌晨4时许,在高安市上湖乡红绿灯路口被民警查获。据辛某供述今年9月18日、9月22日其也曾从万载运输半厢爆竹到高安市上湖乡某花炮店,两次共获利600元人民币。
村前
10月1日,村前派出所查获2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抓获违法行为人谢某、朱某,现场缴获烟花爆竹共计352件,缴获的烟花爆竹已移交应急管理局。
石脑
9月20日,石脑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抓获违法行为人胡某。经查,今年5月以来,违法行为人胡某将190箱烟花爆竹及277个圆盘爆竹存放在石脑一公司旁的工棚内,且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器材。10月1日,违法行为人胡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均移交应急管理局。
YANHUABAOZHU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私家车拉运、存储烟花爆竹不但违法,而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国家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甘青、王颖娜
审校:黄赟、文玉
签发:付智勇
素材来源:上湖派出所、村前派出所、石脑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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