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的计算方法正确吗?
昨天本公号发了篇关于房企销售开发产品(一般计税)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如何确定的帖子,说到了土增税计税收入计算的两种方法,事后有网友跟我们探讨这两种计算方法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故现在从政策原理角度,结合数学方法进行推导,试图证明计算方法的正确性。先看昨天的案例简介:
【方法一的推导过程】
第一步:看总局2016年70号公告第一条: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计算土增税计税收入必须要搞清楚销项税额到底是什么?如何计算?
第二步: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也就是说,该文件对如何计算销项税进行了明确,其中销售额的确定是关键。
第三步:看总局2016年第18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
也就是说,该文件明确了房企一般计税销售额的计算方法,即差额计算。
第四步:综合以上三个文件,依次代入每步得出的结论,可以得出:
房企(一般计税)土增税应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税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税率)*税率。(公式一)
具体到本题,土增税计税收入=1110-(1110-400)/(1+11%)*11%=1039.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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