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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兰州机动车驾考暂停,停车费收取有新政!9种情形不得收费!

2017-09-23 甘肃都市调频1066


来源:甘肃爱城市综合兰州交警、兰州晨报



10月1日起 兰州市暂停机动车驾考


机动车驾考新规10月施行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等系列行业标准将于10月起正式施行。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等系列行业标准的通知》要求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等系列行业标准的实施方案》规定,届时,兰州市所有在用机动车驾驶考试场需严格按照新的考试要求和评判标准开展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新标准的贯彻执行涉及对现有考试场地改造、考试评判系统和监管系统的升级及测试验收,在此期间无法正常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各科目考试。

为避免因考场改造和驾考系统升级对学员考试情况造成误判、漏判等不利影响,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小达坪考场及各社会化考场全部暂停受理机动车驾驶人各科目预约申请和考试,同步开展考试场地改造和系统升级工作。

预约申请和考试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考试计划公布信息。停考期间,待考学员可通过驾培机构加强对考试新标准的学习、训练。



10月1日起 兰州停车收费有新政!



兰州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兰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不同区域、不同场地、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同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新政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划重点



▼ 收费区域划分重点、一类和二类



《办法》对近郊四区实行政府定价的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为重点区域、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含车行道和人行道)。

重点区域:中山路以东、南滨河路以南、平凉路以西、白银路、民主东西路以北的区域(含以上路段)。

一类区域:武威路、任家庄街以东,北滨河中西路、盐场路、靖远路以南,雁东路、焦家湾路以西,火车站东西路、白银路、西津东西路以北(含以上路段)除重点区域以外的区域。

二类区域:城区范围内除重点区域和一类区域外,其他均为二类区域。

远郊县(区)具体区域划分由当地政府决定。

另外,根据《方案》,车辆收费分别采取计时、计次和包月(季、半年)等形式计费。计时时段为:07:00(含07:00)至22:00。计次时段为:22:00(含22:00)至次日早07:00。




▼白天停放6-12小时按6小时收费



收费标准中,道路临时停车计时收费:车行道计时时段内以15分钟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不足15分钟按15分钟计算;人行道计时时段内以小时为计时单位,持续停放时长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重点区域、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白天时段连续停放超过6个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个小时)的一律按6小时停车时间收费,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时,累计计费。

值得一提的是,车行道不得包月(季、年)收费。人行道确需长期固定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协商价格应做到公平合理、平等对待,约定一致。同一停车设施内,已实行包月(季、年)收费的,日常停车时不再计费。

《办法》明确,跨夜间与白天两个时段停车不足1个小时(含1个小时)的按停放时间长的时段计算收费,夜间与白天停放时间相等的按前一时段标准收费,超过1个小时的累计计费。

此外,和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场按相应的人行道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 九种情形不得收停车费




《办法》规定,有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 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警用车辆。

2. 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燃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3. 各类停车设施(住宅区除外)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4. 进入住宅区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

5. 在公共停车设施内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辆(是指残疾人持有本人驾驶执照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6. 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非充电时段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

7. 22:00(含22:00)至次日早07:00,道路(含车行道、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经营管理者确保车辆进出畅通。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9. 此外,行政执法部门暂扣的涉嫌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首个《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出台,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费,现行水平低于政府定价,且2017年9月30日前,停车经营管理者与业主经协商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或未经协商),从2017年10月1日起,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按政府定价执行,业主包月(季、半年)交费暂按现收费标准执行。

2017年12月31日前,经协商仍未能就停车收费标准达成一致的,从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政府定价执行。

▼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据悉,“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占用业主共用地停车,收取的车位使用费用归业主共有

根据《办法》,协商议价合同约定时,应当约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各自所占比例或金额;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由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确定。

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机动车停放,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

普通车库、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所收的停车服务费用收入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入归产权人(或投资者)所有。

另外,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场地,如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备案划设为临时停车场的,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统一执行兰州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公共停车场对应的收费标准,非业主车辆需长期停放要求按月交费的,在标准内与经营管理者协商;业主自有车辆包月计费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计费方式由停车者自由选择

根据《办法》,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半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半年)等计费的,可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但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1月按1月计算,预付的剩余月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予退还。

对非小区业主机动车停放原则上实行计时计费。计时从车辆通过计时系统或登记时间起算。

另外,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停车费按占用的泊位数收取

《办法》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

同时,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停车区域应配备必要监控设施,停放车辆发生损坏时,能提供真实影像并协助处理;实行计时收费应具有电子计时设施或建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三种情形,免收停放服务费

《办法》明确规定,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

另外,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车位所收取的使用(租赁)费用,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不少于所收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总额的50%,按月存入维修资金监管银行;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业主自治机构日常办公及人员津贴等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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