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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魅力版纳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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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

涉疫情防控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及上级公安机关决策部署,充分履行公安工作职能,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西双版纳州的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配合医疗部门检疫及治疗的义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配合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二、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通过互联网、微信、QQ群发等方式,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责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五、违反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无理取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相关人员侮辱、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的违法责任。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做好疫情防控,是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信心,主动配合卫生防疫机构和公安机关,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素材来源丨西双版纳州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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