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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一男子醉酒逞凶打警察被判刑!

2016-09-01 云阳人家

人们常说,酒后壮胆,遇事手不软。

虽然这种说法有些片面,但这个云阳男儿身上却得到了印证。

只不过其结局是敢于出手的醉酒男子付出了沉重代价。

从云阳县人民法院获悉,曾在今年2月初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中,借助酒胆为亲属打抱不平的男子张某,因打伤警察被认定犯妨碍公务罪,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院:法律不纵容醉酒逞凶者,否则社会不安宁


男子借酒胆打伤警察

   今年2月3日晚上9点钟左右,云阳县城民德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摩托车在该路段将一居民撞伤,后肇事车辆逃逸了事故现场。


   事发当时,伤者的亲属张某等一行人见肇事车辆逃逸,一边迅速报警,一边以“保护现场”为由围堵事故现场,一时间造成现场交通阻塞、秩序混乱。


   接到报警的云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立即调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调查交通事故情况,并要求张某等人撤离阻塞道路,恢复车辆通行。但由于张某等人刚结束聚会宴席,酒后情绪更加激动,便拒绝了民警提出的恢复道路通行要求。


   双方发生对峙后,为了避免事态升级,云阳县公安局特警也前来维持现场秩序。可交巡警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喝了不少酒的张某却突然对事故处置民警推搡,并用脚踢踹,周围维持秩序的特警看见张某与交巡警发生肢体冲突,立即上前制止。


   而张某借助酒胆既不听劝,也不罢手,将特警队员陈某的警服撕烂,还用脚踢踹其胸部,随后张某又将特警李某的手指抓伤。


 男子醉酒逞凶付代价

     经过警方的说服教育,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堵塞事件很快平息,城区交通恢复正常通行。而对于张某使用暴力严重妨碍民警正常执行公务的行为,不能纵容,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2月6日,张某被警方通知到案接受调查。随后,云阳县检察机关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起公诉。


   云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发时张某处于醉酒状态,但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在醉酒后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一定影响,但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法律也不纵容醉酒逞凶的人。据此,法院认定张某实施对民警推搡、抓扯、踢踹等暴力行为,造成了现场秩序混乱,阻碍了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的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


  法官说法  醉酒犯罪轻处认识错误

   承办此案的法官称,现实生活中,不少市民对醉酒后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醉酒后由于意识不受本人控制,所以醉酒后的行为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犯罪,按照情理可以从轻处罚,而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据此,法官具体解释,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后犯罪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再者,我国刑法没有在量刑方面规定对醉酒的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所以,醉酒的人犯罪,对其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例如,醉驾,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醉酒后驾车行驶在公路上就是犯罪,一旦被交警部门发现查处,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法律对醉酒后犯罪的人进行惩罚是比较严格的。法官提醒市民,要养成喝酒不醉酒的良好习惯,更不要在错误认识中试图醉酒后犯罪。


法官称,对于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当事人,有三种定罪处罚的方式。


治安管理处罚

《人民警察法》规定,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刑法妨害公务罪

《人民警察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

刑法故意伤害罪

如果当事人暴力袭警,造成民警重伤甚至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小花呢也在此提醒大家哟

喝酒要适可而止 不然估计就要乱来了

♥来源于万州手机报

记者向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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