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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公布2016年第七批“老赖”名单。

2016-11-22 云阳人家

第七批老赖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力度,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切实破解执行难,云阳县人民法院现曝光2016年第七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案号:(2016)渝0235执589号

案由:借用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龙海海

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08046815

标的:6.1196 万元

2、案号:(2016)渝0235执1280号、(2016)渝0235执1322号、(2016)渝0235执1518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向以祥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03198094

标的:86.5261万元

3、案号:(2016)渝0235执939号、(2016)渝0235执94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牟林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107289572


被执行人:张红英

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701132749

标的:82.3175万元

4、案号:(2015)云法民执字第0002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张凤玉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07145424


被执行人:蒋继明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412180493

标的:10万元

5、案号:(2014)云法民执字第00201号、(2014)云法民执字第0017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执行人:邓义建

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01074753

标的:4.6452万元

6、案号:(2015)云法民执字第00006号、 (2016)渝0235执1755号、(2016)渝0235执334号、(2016)渝0235执1078号、(2016)渝0235执1420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典当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重庆仁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0825458-7

法定代表人:向远超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906158953

被执行人:重庆超亿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远超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906158953

标的:1255万元

7、案号:(2015)云法民执字第0000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向远超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906158953


被执行人:万琼

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6908138465


被执行人:向莉

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08120025

标的:300万元

8、案号:(2016)渝0235执1149号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卜东锋

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805181617

标的:25.5万元

9、案号:(2015)云法民执字第0093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乔龙

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01048177

标的:16万元

10、案号:(2016)渝0235执1449号、(2016)渝0235执144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黄永均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805023777

标的:9.4万元

11、案号:(2016)渝0235执134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张林

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11225337

标的:4.5万元

12、案号:(2014)云法民执字第00321号、(2014)云法民执字第00320号、(2015)云法民执字第00670号、(2016)渝0235执1482号、(2016)渝0235执148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喻科能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504193451

标的:161.6833万元

13、案号:(2015)云法民执字第00608号、(2016)渝0235执185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王际成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107150036

标的:122.8万元

14、案号:(2016)渝0235执114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朱蓉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308239125


被执行人:廖成平

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009178414

标的:213.11万元

15、案号:(2016)渝0235执1438号、(2016)渝0235执999号、(2016)渝0235执933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冷兰胜

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80208693X

标的:36万元

16、案号:(2015)云法民执字第00398号、(2015)云法民执字第00834号、(2016)渝0235执1775号 、(2016)渝0235执1847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周武

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510035591

标的:76.9266万元

17、案号:(2016)渝0235执143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被执行人:高春来

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612176812

标的:73.2883万元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上列失信被执行人,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特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限制高消费行为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止。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及时向法院举报,经查证属实,本院将按照执行到位案款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023-55161527   18223685375

      此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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