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医告官”案迎来重大转机,江凤林到底会迎来什么结局?
为了一个“公道” 更为了一个群体“尊严”
湖南“医告官”案迎来重大转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2017年4月23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江凤林在医院遭受患者家属刘庭白殴打造成轻微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满对医闹伤医的“轻判”和“降格处理”,江凤林医生将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公安分局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2018年7月,江凤林一审败诉,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江凤林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2019年2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江凤林医生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江凤林医生二审终审败诉。二审之后,江凤林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湖南省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该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江凤林(右一)与律师周涛签署庭审记录
本案中,岳麓公安分局认为刘庭白实施的行为扰乱了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的单位秩序,并给予刘庭白罚款200元的处罚。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系该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江凤林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和长沙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审应通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两级法院原审没有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予以纠正。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2019年8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凤林与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长沙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庭白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由湖南省高院立案,适用二审程序,按相关法律规定,三个月必须审结。该案并没有如期审结,在审理期间,湖南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行政诉讼法》(2017年最新修订版)第九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为了一个“公道” 更为了一个群体“尊严”
医生被打不是少数,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江凤林的选择在医生群体中是“少数派”。
让江凤林走下去的更大力量,源自这个医生内心的精神世界。
他不明白,自己没有过错为何却硬要认同“医患双方均有过错”;
他不明白,明明是殴打为何被轻描淡写成推搡;
他不明白,为何面对清楚的事实警方和政府却“视而不见”;
他不明白,为何有人怀疑他没事找事宣泄私愤诉讼成瘾;
……
江凤林知道,中国有太多的医生有和他有一样的遭遇,最终选择息事宁人。
他也知道,很多人还在沉睡,将涉医违法犯罪等同于邻里纠纷,视而不见国家三令五申的尊严重卫,充耳不闻医生的呼唤。
“诊室风波”发生前,江凤林就一直关注医生被伤害事件,他也思考过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没想到这事落在自己头上。
江凤林最终选择迈出这一步。
“受了委屈之后还要吞咽下去,我做不到,我要做一个有骨气、有血性的医生,被欺负难道就不应该反抗下?”
他一直在澄清这样一个事实:我状告的是警方、政府在伤医事件中的不作为、降格处理,并不针对刘庭白。
“这个案件从始至终都不是个人恩怨,我不是为了宣泄私愤,我和刘庭白之间不存在私人恩怨。”
有人觉得江凤林的坚持不值,最终得不到有价值的东西。
江凤林却感慨:不是受害者没有切身体会,没人伸张正义,就不会有人热爱医生这个职业。
“打老师、打记者都是天大的事情,打医生为何就能大事化了、甚至不了了之。医生当奴才当惯了,忍气吞声惯了。”
湖南省高院庭审现场,80多名公安干警参加旁听,江凤林认为这就是“告官”的收获。
曾有类似遭遇的医生询问江凤林该怎么办?江凤林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医生被打之后要不要坚持下去?我自己去做了,用实际行动做个示范。推动法治进步,涉医违法犯罪不拖延、不降格,希望江凤林案能起到示范和警示作用,能实现这个目的我就心满意足了。”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中国医师协会承办的第十三期“案例大讲坛”上,该案作为研讨案例入选。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郑雪倩律师认为,打骂医生不能与邻里矛盾混淆,违法成本太低不能体现尊医重卫。
“医疗机构内随意打骂医生,伤害医生个人的同时,更破坏了医疗秩序损害了其他患者的利益,国外在这方面处理很严格。公安机关不能简单把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打骂事件等同于邻里纠纷,维护医院秩序才能保护公众利益,打骂医生不是私人矛盾。对于轻微伤采取刑事处罚手段也是导向问题,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提升全民法律意识,约束公众在医疗机构等公益场所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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