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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3
智慧芽学院
智慧芽
本文根据 4 月 19 日晚上海汽车集团乘用车公司知识产权经理、专利代理人、律师郝燕女士做客智慧芽学院线上 webinar 问答编辑整理。针对企业商标保护策略相关的诸多实务问题,如撤三、共存、无效等克服注册障碍的手段,郝燕女士做出细致解答,并指出即使是在目前的“互联网+”大环境下,传统制造型企业稳健型的商标保护策略也并不一定存在问题,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商标的权利握在自己的手中。1、请老师稍微介绍一下这种克服注册障碍的手段:撤三、共存、无效。 整个过程中间,撤三是当你的引证商标是商标授权的时候,可能我们的代理机构给你的最常见的一个办法。撤三是要撤销他人的已经注册、已经存在的商标,其实我们 在很多时候是赌一下对方是没有使用的。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要对权利人的背景调查,看它是个人还是商户。如果是一个企业,那它目前的市场、产品是怎么样 的?因为在撤三过程中,只要对方在中国提供了一些证据,商标局一般还是会比较倾向于去认定人家已经使用。
共存是我的例子中举的比较多的,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但是我觉得共存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在于其实它是一个约束双方之间的协议,并不是法定允许你可以共存的一个前提。这一点最高院在判决书中都有非常详细的阐述。
对于商标无效,新法修改之后,商标无效增加了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这种不同时限的判断。对于绝对理由,商标的显著性缺乏,还有违反一些行政法规的,或者违反公 众利益这样的一些绝对条件它是不受时限的限制的,所以这一点是可以比较好的去运用的。这个中间也要理清一个思路,就是当你用这些绝对理由的时候,其实自己 对于本身的诉求还是要有很清晰的认识的。对于相对理由,因为一个它是有 5 年的时限要求,而驰名商标可以越出这样的一个范围,这个问题就又回到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原点上。2、可否分享一下您对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案以及后续一连串的营销手段和应对营销手段而出现的包装装潢权、广告语等等的案件的一些看法?或者对企业商标许可时有些什么建议吗?
其实这是一个被许可人是不是可以在整个的商标使用过程中获得许可人商誉的问题。在很多的中国的司法判例中间,或者是我们存在的一个意识中间,包括一些国外, 至于说在后期涉及到了广告、装潢、知名商品的一些装潢包装等等,我觉得它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营销案例,大家可以从营销也就是说市场需求的这个方面去更广阔地 理解它。但是在法律上,我个人觉得从始至终其实这个法律的适用和法理的阐述都是没有任何问题,大家都可以去参考这个判例。3、互联网企业和传统制造企业的商标策略有什么差异? 关于互联网企业和传统制造企业的商标的策略问题,这是我在一开始希望大家可以去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两者没有绝对的孰胜孰劣的问题,只是一个思路问题。
我们的互联网可能更加关注用最新的大数据分析、用我目前为止手里所有的资源去保护我的商标,去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我追求的是一个瞬间效应,或者是瞬间的一个 高点击率。我们传统制造领域,我感觉一直都是有一种情怀、一种情节,要做一个百年老店,所以在商标的整个的保护策略中间,你可以说它是一个保守的,也可以 说它是一个稳健的,或者它还没有适应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用一些大数据分析或者是追踪这些手段去来保护它的商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制造型企业这样的保护策略是有问题的。因为事实上大家一直都在说这个大数据。到底什么是大数据?它怎样使用才是最符合最终的企业目标?这都是一个未知数。4、现在汽车行业很多车行同时销售很多品牌汽车,因此门头会悬挂很多品牌商标。这种使用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还是属于商标侵权?界限在哪里? 首先这个问题对于整车销售来说我个人觉得不是一个指示性的使用,因为这个是我们根据多年的 4S 店这种销售模式存在的。当然 4S 店这种模式,虽然现在十部委、各个归口管理部门都发出了一些规章制度打破传统的销售模式,但是不可质疑是 4S 店这种销售模式目前为止在中国还是整车销售的最固有、市场份额依旧很大的一个销售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在我们日常的一个交易行为已 经形成固定习惯的时候,出售整车的一个店面去使用了不同的整车品牌去做它的店面宣传,我觉得这点是很难去被认定为是指示性的使用的。我觉得对于汽车零部件 的话,这个倒是有可能去讨论。因为这一块也是后续市场慢慢放开,而之前这个法律规范本身就有一些空白或者是有一些瑕疵在这里面,所以对于这个零部件来说, 我觉得这种零部件的一些经销商也好,或者是一些维修行也好去,做这样的宣传和使用的话,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是会把它归结到指示性使用中间,但我个人不认 为它可以扩展到整车行业的领域。 商标保护策略和企业风险管控有什么联系?企业在制定商标保护策略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商标保护策略制定后谁来执行?如何评价效果?
本文由智慧芽根据郝燕律师的回答整理而成,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文章来源。本文编辑整理:陈彦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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