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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导读


2016年12月30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彦立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图片来源网络) 



  一审查明,2014年11月21日18时17分许,被告人宋彦立在柳州市屏山大道与天山路交叉路口一辆快9公交车上放火,造成乘客中2人受重伤、6人受轻伤、3人受轻微伤,价值445200元的公交车被烧毁。宋彦立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于同月24日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认为,被告人宋彦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宋彦立犯罪性质和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且毫无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予以严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韦家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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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4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宋某在柳州市八一路与跃进路交叉路口,被交警查扣其无牌机动三轮车后心生不满,趁交警不备点燃汽油焚烧被扣车辆后逃离现场。随后宋某产生焚烧公交车报复社会的念头。


案发经过:  



2014年

11月21日当天

18时许

宋某携带打火机、汽油瓶从西江路双龙苑公交站混上一辆快速9号线公交车。

18时17分许

当车辆行驶至该市屏山大道与天山路交叉路口时,宋某点燃所携带的汽油,火势迅速蔓延至全车,造成乘客中2人受重伤,6人受轻伤,3人受轻微伤,价值44万余元的公交车被烧毁。

作案后

宋某迅速逃离现场。


11月24日晚

宋某在广西梧州市被警方抓获。




恶行累累:

  经查,被告人男子宋某,河南人,39岁。检方同时还指控宋某涉嫌于1997年10月在河南老家故意杀害两人。

  检方认为,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来源:柳州日报、柳州发布、中国法院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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