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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这3家医院重复收费被处罚,最高被罚540多万元!

柳州晚报 2021-01-19

近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柳州市妇幼保健院、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三家医院,都因为重复收费等被处罚,最多的被罚没540多万元。


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开始,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并对多家医院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扩大范围、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方式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价格行为,共计多收价款360多万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存在自立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价格行为,共计多收价款66万多元。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自立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价格行为,共计多收价款约2.5万元。之后,医院退还缴费者多收价款2.2万多元,但仍有2394元难以退还。


这三家医院的行为,都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但都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停止违规收费行为,立即整改。


最后,柳州市妇幼保健院被没收违法所得360多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即罚款180多万元,两项合计罚没540多万元。






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当事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扩大范围、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方式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价格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行为共计多收价款3603601.1元。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多收价款按违法所得论处,即违法所得3603601.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市监听告〔2020〕6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停止本机关检查核实的违规收费行为,立即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有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行为,并依据《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03601.1元;


2.处以违法所得3603601.1元的0.5倍罚款,即罚款1801800.55元。


两项合计罚没5405401.65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3603601.1元及罚款1801800.55元,两项合计罚没5405401.65元,如数上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2105407009300289986)。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上缴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潭中人民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当事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自立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价格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行为共计多收价款660255.06元。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多收价款按违法所得论处,即违法所得660255.0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市监听告〔2020〕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或者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停止本机关检查核实的违规收费行为,立即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有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行为,并依据《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60255.06元;


2.处以违法所得660255.06元的0.5倍罚款,即罚款330127.53元。


两项合计罚没990382.59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违法所得660255.06元及罚款330127.53元,两项合计罚没990382.59元,如数上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2105407009300289986)。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上缴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当事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自立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向患者收取医疗服务费的价格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行为共计多收价款24948元。根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多收价款按违法所得论处,即违法所得24948元。当事人已退还缴费者多收价款22554元,但仍有2394元多收价款难以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市监告〔2020〕7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停止本机关检查核实的违规收费行为,立即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有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等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行为,并依据《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逾期难以退还缴费者的违法所得2394元;


2.处以违法所得24948元的0.4倍罚款,即罚款9979.2元。


两项合计罚没12373.2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逾期难以退还缴费者的违法所得2394元及罚款9979.2元,两项合计罚没12373.2元,如数上缴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户行:工商银行柳州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2105407009300289986)。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上缴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上述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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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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