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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 (2015年4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07-16 王律师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

(2015年4月27日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5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在全省法院试行对部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成效显著。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将深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改革作为我省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河南省全面依法治省2015年重点事项》。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九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现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作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行政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除外。

第二条 对于实行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告坚持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条 调整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18个中级法院分成6组,每组3个,全部实行推磨方式,每两年调整一次。(附件1)

第四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参照第三条规定确定本辖区法院异地管辖分工。

第五条 济源市人民法院管辖孟州市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孟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济源市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

第六条 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审判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

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

18个中级人民法院全部实行推磨方式,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一组:郑州、洛阳、新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洛阳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组:安阳、鹤壁、濮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鹤壁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濮阳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安阳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三组:商丘、开封、周口。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开封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周口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丘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四组:平顶山、许昌、漯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许昌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漯河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五组:焦作、三门峡、济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济源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焦作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六组:南阳、信阳、驻马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信阳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南阳市人民政府作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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