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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等级制度改革,你怎么看?

2017-02-27 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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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到高级别法院执业 先要看级别?

专家透露明年可能推进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或对律师执业法院进行部分限制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钱可屏 邱佳成报道 律师要达到一定级别才能到上级法院执业?昨日,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大学律师学院主办的新常态下法律服务创新论坛在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曾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等多项法律文件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陈卫东透露,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有可能在明年进行推进,届时可能对律师执业法院进行部分限制。

改革后律师等级将与收费挂钩

昨日,来自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界代表,以及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的代表近500人参加了这次论坛,而此次研讨会将持续两天。

“律师是这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陈卫东说,通过相关文件的规范,律师的执业权利将得到保证并进一步规范。

陈卫东透露,律师制度改革考虑建立律师专业等级制度,从一级到助理律师等,“建立这种等级,是要跟今后律师业务收费挂钩,而且要衡量律师的出庭资格。只有达到一定等级的律师,才能在高级别的法院执业,比如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他还举例说,死刑案件律师要有专门的执业资格,否则不得出庭辩护。这项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在2016年将可能推进。

未来有可能考虑设立公职律师

广州大学副校长邓成明提出,基于政府对重大政策合法性审查、政府具有巨大财政能力等因素,政府法律服务前景广阔。而这一说法得到了陈卫东的支持,陈卫东称,公职律师将是下一步律师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改革后,律师体制和种类将会多元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而不仅仅像目前这么简单,只要通过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并挂靠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能成为社会律师。

陈卫东说,公职律师将集公务员与律师身份于一身,改革了律师不能担任公务员的规定。中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都要设立公职律师,防范法律风险。

http://www.ycwb.com/ePaper/xkb/html/2015-11/15/content_849473.htm?div=-1

海南拟对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引争议后取消。

事件介绍

   2010年7月21日,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引发各界关注,意见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律师出庭等级制度”尤其引人注目。

该条规定:“律师出庭实行等级制度。在我省,执业律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凡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均可成为初级律师;初级律师执业满三年,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中级律师;中级律师执业满八年且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通过一定的考试和考核,可成为高级律师。律师申请初级、中级和高级律师资格,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初级律师只能限定在基层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中级律师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或者诉讼代理。具体考试、考核办法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并组织实施。”

8月,在海南省律师协会的网站上,意见稿“向广大律师征询意见的通知”一度被放在醒目位置。该通知称,《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于1996年6月27日公布实施,已颁行15年,应予以修改完善。

通知后面的附件《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关于第三十三条的修改说明称,“出庭律师实行等级制度,是为确保律师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及其他省份的做法,拟对我省律师管理工作进行的创新”。

日前,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王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稿并非正式文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最终确定。仅过了4天,这位王处长接受采访时又称,当初海南省律协因为匆忙,挂到网上的只是初稿,这一条在修正稿中已经不存在了。

引发争议

年轻律师:感觉“被歧视” 7月22日,在海南省律师协会关于意见稿向广大律师征询意见的通知公布的第二天,就有网友在人民网海南视窗“百姓声音”栏目发表名为《海南司法厅乱搞歧视,老律师想垄断资源》的帖子。该帖称,律师法明确规定,只要是律师,就可以参与任何审级任何案件的审理,不管是基层法院还是最高法院。意见稿的规定“涉嫌歧视年轻律师”。

年轻律师:感觉“被歧视”

这个帖子的跟帖率很高。“大家都知道,大案要案,即收费很高的案件,都在中院、高院和最高法院。这下好了,只要这一规定通过,所有的案件资源都不得不集中在老律师手里。我们这些年轻的律师,只能吃些残羹冷炙。”一位年轻律师告诉记者,“年轻律师的初期执业处境已相当艰难,如此规定,更是雪上加霜。”

另一位年轻律师说,律师执业初期的三年本来就非常艰难、收入微薄,倘若“律师出庭等级制度”真正实施,年轻律师刚入行的日子会更难熬。

年轻律师们一致认为,根据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均具备代理所有法院、所有审级的各类案件的资格。意见稿如禁止初级律师在中级以上法院出庭,禁止中级律师在最高法院出庭,违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毋庸置疑当属“恶法”。而以执业年限作为唯一尺度或者是最重要的尺度,易造成执业期限长的律师对高端业务的垄断。

出庭等级制:谁给了规定它的权力? “谁给了规定它的权力?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一名为“法律人”的博友在看到意见稿的出庭等级制新规时的第一反应。


出庭等级制:谁给了规定它的权力?

“立法法规定,涉及司法制度的事,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规定。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属于基本的司法制度,地方立法机关无权作出对律师设置身份等级进而限制其执业权利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当然就更不行了。”浙江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曹呈宏认为。

在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小平看来,征求意见稿缺乏法治基础,其禁止初级律师、中级律师开展部分业务,与律师法相冲突。而且这样的规定,同时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律师的诉讼权利,影响其权益的实现。

业内人士分析说,律师职业作为一种技能性很强的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如果仅以执业的年限和一定的考核来划分律师的等级,无法确保律师的执业水平与其等级相一致。

“举例说,一名房地产专业律师,如果根据其执业年限和考核成绩最终被确定为具备高级律师资格,按照一般人的判断,他的专业水平、办案经验等,都应当是很优秀的。但是,假如他从未代理过刑事案件,那么,他出庭代理刑事案件的效果便不言而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蒲文明说。

据悉,依照1987年颁布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将律师职务分为一、二、三、四级,律师助理。在其实施的二十多年中,中国律师行业已发生巨大变化,律师的身份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有专家认为,以律师职称构建的律师等级制,已不太适应当前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多数情况下,对律师的管理都是靠政策指导和律师自律实现的,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律师的综合素质。

“长期以来,我国律师是分级的,但大家公认不能以这个‘级’来确认律师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如果以考试(笔试)方式,完全有可能出现能力差的考分高,而能力强的考分反而低的现象。从必要性上看,政府对此进行干预没有必要。法律服务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业,要尊重市场参与者本身的理性选择,政府没有对其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和理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

重构律师等级制:或有必要? 采访中,也有人认为,可以对律师执业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定。“我个人觉得,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可以针对某类特定的案件,对代理律师设定一定的资格资历要求。”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认为,对诸如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可以规定必须由执业满五年和办案经验丰富(如承办过几件刑事案件以上)的律师承办。这样,就会避免一些刚刚执业没有经验的律师,盲目接触那些重大、疑难案件,因为办案经验的不足,会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合法充分的保障。同时,这对新手律师也是一种保护。


重构律师等级制:或有必要?

但也有很多律师持有不同观点。“实践中,大案要案落入没有经验的小律师手里的情况有,但并不普遍,律师业务基本是由市场调节的,当事人在选择律师上有很大的自由空间,没有分级的必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京生说。

也有部分律师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律协的作用,由律协向社会公布律师的信息、信誉等,来引导市场走向。如每年开展的评优活动:“全国优秀律师”、“省级优秀律师”等。

但这种评优活动,也被很多人诟病。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杨金柱在其博客中说:“少数律师无真才实学,靠吹牛拍马、善于钻营评上优秀,在律师界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重构中国律师等级制十分必要。”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旭东认为,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价和考核机制,律师的综合素质缺乏外在的客观评价标准。如果建立的律师等级制度,能客观评价律师的职业素养、业务水平、诉讼业绩等,成为反映律师综合素质的“标尺”。那么,既可以解决律师队伍中“鱼龙混杂”的现象,也可以激励律师积极上进,也便于当事人在委托时作出选择。

律师等级制度,暂无必要  |  转自:丁金坤 新浪博客

近日,北京的陈卫东教授透露,律师等级制度改革可能在明年推进,届时可能对律师执业法院进行部分限制。此类放风言论一出,全国律师哗然。难道律师界也开始官僚化,分三五等?律师法根本并无等级规定,也未闻有修法,等级分类的法律依据又在何?等级制度的受益者,无非律协几个红顶律师,年青律师以及半路出家的最是受害。通过等级制度管理、控制律师,本质上是一种人治的维稳制度,与法治相悖。目前,律师市场相对成熟,客户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大案要案一般也是资深律师在办,这种市场完全可以调节的事情,何必多此一举,创设一个新的行政许可?!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对于律师关心的执业保障不去维护,而对律师自己不关心的等级制度却热衷,真是怪哉。


律师意见(来自网络)
郑州翟律师(微信号:lawyerzhaijiangbo)1、限制年轻律师的发展;2、给既得利益者提供保护;3、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郑州张文华律师(微信号:zwh9909)市场是最好的检验
郑州张博律师(微信号:zhangbo_0001)扯!
郑州王辉律师(微信号:lawyerwanghui)这样的制度改革是倒退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是从管理型到服务型,如此改革的结果只能是政府权力的增强,为权力寻租制造更大的空间,与《律师法》等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


某律师非常赞赏给律师分级,更赞赏给农民分级,如此以来,有利于齐心协力早日实现共产主义。具体划分为八级:一级农民种养的粮菜瓜果牛羊供中央一级官员;二级农民种养的供省军级官员;三级农民种养的供地师级官员;四级农民种养的供县团级官员;五级农民种养的供镇营级官员;六级农民种养的供村连级官员;七级农民种养的供组排级官员;八级农民种养的供民兵级平头百姓。如此,等级分明,便于管理,互不越位,有利于齐心协力早日实现共产主义。

香港律师等级及现状


内地律师和香港、英国律师间最大的差距其实并不在于收费高低。当然,换一个角度看,决定双方收费高低的,显然也不仅仅是律师个人的能力。

  香港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种。大律师是专门负责出庭的律师,事务律师则一般不出庭,从事非诉讼以及诉讼支持工作。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最明显标识就是大律师出庭要佩戴假发,事务律师则没有资格穿戴这样的行头。前两年香港的事务律师曾起诉政府要求享有佩戴假发的资格,但最终败诉。

  至于资深大律师则是大律师专享的一种荣誉头衔。1997年之前,这个头衔依照英国法称为“御用大律师”。1997年香港回归以后,“御用大律师”头衔改名为“资深大律师”。

  香港的开放程度在律师行业也表现突出:一方面,香港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外国律师,但不允许外地律师作为其律师行的合伙人;另一方面,香港允许开设外地律师事务所。据2008年版美国律师杂志公布的全球100强律师事务所中,有56家已在香港设所,其中32家以香港律师事务所名义注册经营。除非联营,香港律师不得与香港执业律师以外的任何人分享或同意分享其利润收费。

  香港律师的惩戒赔偿严格,很多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考虑到执业风险,都不愿意做大。而其律师服务市场的高度开放、大量的外地律师事务所赴港开所等,也造成律师流动过于频繁,无法形成稳定的合作伙伴。

  在香港,律师的地位很高。律师是法律规定的法律工作者,法官从诉讼律师中来,律政司的重要工作也由律师担纲。律师的地位更来源于律师业的规范与律师自律。香港律师的整体水平很高,尤其是其职业操守值得称赞。客户信任律师保管财产,开立专门账户存放客户的资金等。在香港,律师提供虚假的文件或承诺,不只是吊销执照,情节严重的可能还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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