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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周某某死刑援助案件有感

2017-04-07 刘阳律师 王律师辉
原创class周某某死刑援助案件有感

             前天,突然接到同事韩文娟律师的电话,说她第一次办理援助案件,不太了解情况,询问我办理援助案件的经验,于是我就向她作了简单的说明。考虑到还有同事没做过此类案件,所以就结合自己最近办理的援助案件,整理一下经验,有用之时可做参考。  

      2016年3月,所里从省援助中心领了一批援助案件,刚好那段时间不是很忙,又好久没做援助案件了,就把这几个案件承接了下来。收案件后发现一共四个案件,其中两个死缓(贩卖毒品)、一个无期(故意伤害)、一个死刑立即执行(抢劫致人死亡),查看判决文书后,就联系了省高院的承办法官,在第一时间复印了卷宗。

      复印卷宗时,周某某抢劫案引起了我的注意,该案共有三名被告人,涉及三起抢劫,一审判决周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另外两被告人分别为7年、4年有期徒刑。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周某某对涉及的三起案件均予以否认,同时省检察院也对此案的另一名被告人提出抗诉,认为量刑畸轻。被告人和检察院的意见存在严重的冲突,执业敏感告诉我此案可能存在问题。

      2016年4月18日,我和同事王辉律师驱车来到周口市郸城县看守所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会见,此次会见更加坚定了我的想法。会见中,周某某情绪激动,对三起抢劫矢口否认,甚至还向我们提出了几个证人的名字,希望我们能够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会见结束后我们又和看守所所长进行了沟通,得知在看守所期间,周某某的表现也较为良好。我和王辉律师一致决定,如果周某某陈述属实的话,那我们决定按照无罪辩护。回郑后我们将自己的观点向承办法官进行了说明,法官表示其也会亲自会见周某某。

      工作中的时间总是过的很快,其他的三个案件,在我们的会见、开庭、提交辩护词中顺利的结束了,唯独周某某抢劫案一直没有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直到2017年的3月10日,省高院的王法官通知我3月15日在郸城县法院公开审理周某某抢劫一案。

      一般情况下,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是只安排一次会见的,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我们还是决定在开庭前再见一见周某某,于是我和王辉律师便在3月14日中午再次赶到了郸城县看守所,对周某某进行了开庭前的最后一次会见,一是想看看他有无新的意见告诉我们,二是跟他沟通一下开庭程序。会见过程中,我们又询问了几个案件细节,但周某某的回答,让我和王辉律师心中产生了疑虑,因为这次的回答,跟我们第一次询问时的答案不一致,并且还存在几个明显的漏洞。本来我们是准备好了按无罪辩护走的,但此刻我们的心里有了动摇,晚上讨论过后,决定第二天庭审随机应变。

      第二天的庭审并未像预计的那样准时,传票通知9点钟开庭,但直到10点钟,被告人仍未提到,本以为是法院在看守所提人是遇到了障碍,后来才发现是同案犯的辩护人竟然在当天早上八点半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致使法院无法提人(这位同行也是相当“人才”啊)。终于庭审在10点20正式开始,是直播庭,庭审在按部就班的进行,经过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多次交锋,有几个疑点逐渐凸显出来,其中最为明显的是三名被告人均涉嫌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法官也在我们的坚持下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当时公诉人一脸懵懵的表情看着法官,但考虑到是直播庭,还是配合启动“排非”程序),但现实操作中大部分的“排非程序”都比较简单,法院询问办案人员是否有刑讯逼供情况,办案人员否认,法院对此予以认定,但本案涉及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我们要为被告人负责,所以坚持要求法院当庭出示三被告人在接受首次询问时的录音录像,最终法院接受了我们的要求,但考虑到录像时长原因,决定庭后组织观看录像。(PS 本人认为,本案中当事人是否有罪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刑讯逼供存在,刑讯逼供本身比被告人涉嫌的犯罪更为恶劣,辩护律师不仅要努力保证实体公正,为被告人做罪轻或无罪的辩护,还要努力保障程序公正,杜绝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正本清源,严格司法程序保障人权!By 王辉律师,望刘律师谅解,如不妥请告知及时删除!)

      庭审对抗还是比较激烈的,当我们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质疑之时,谁也没有想到,我们的当事人周某某当庭翻供,不过不是否认有罪,而是承认有罪。周某某在法庭辩论中一反常态,不仅承认自己参与了全部三起抢劫,并且还供述是其胁迫其他两名同案犯实施的抢劫。很明显周某某此时的供述与我们之前的两次会见以及庭审前三分之二部分的供述完全不一致,这其中肯定是存在着问题,我脑海中迅速回想着庭审过程,终于意识到问题所在。我们国家的刑事审判,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法院都会采取隔离讯问的方式进行庭审,在多个被告人全部接受讯问后,才将他们全部带回法庭对质,庭审之初,隔离讯问时,周某某完全否认罪行,直到其他两名被告人同时到庭,并且也认可抢劫事实时,周某某的情绪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我猜测周某某考虑到自己的情节较重,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此时他想要自己保护剩余的两名被告人,一旦他被执行了死刑,希望他们能够照顾自己的家人,电影中的桥段真实的发生了。(PS 被告人不认罪又有可能虚假陈述,认罪也有可能虚假陈述,所以要保持客观,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得知真相,但我们要用事实去证明真相,所以在审判的路上实体公正无法绝对保证,但程序正义要绝对保证,因此,我更推崇西方的民决团或陪审团制度,事实交给民众,因为无法进行绝对判断,法律交给法官,因为程序正义是我们人类可以做到的,实体正义在我们做到程序正义后,交给上帝吧!By 王辉律师,望刘律师谅解,如不妥请告知及时删除!)

       考虑到此处,我立即向法庭示意,要向周某某问话,在法庭允许之后,我说道:“周某某,今天的庭审是你最后的机会,你刚才的供述与之前我们的两次会见以及庭审前部分的供述完全不一致,你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法院是讲求证据的,不会因为你的否认就认定你无罪,也不会因为你的大包大揽,就认定同案犯无罪,希望你能把握住最后一次机会,如实供述,才有可能减轻你的量刑”。周某某听了我的话,深深的点了点头,但我从他眼中并未看到任何情绪,果然,直至庭审结束,周某某始终坚持“大包大揽”的说法,当时他的母亲也在场,多次站起发言都被执勤法警拦住了。庭审结束时,周某某路过的我身边,深深的向我们鞠了一躬,就转身离开了法庭,我还是向他嘱咐了一句,如果有什么要供述的,可以向法院写材料,记得事实求实!

      回来之后,我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辩护词,对案件存在的疑点进行了阐述,目前此案正在等待二审判决。至此,该案暂时告一段落。

 

感 触

一、对被告人的供述始终存在怀疑精神

      本案中,在首次会见时,我们对周某某的供述是认可的,因为他提到了清晰的疑点和线索,因此我们才会决定无罪辩护,但在二次会见时,我们发现了周某某供述的明显漏洞,于是我们的辩护思路产生了变化,直至周某某庭审中的完全翻供,导致辩护方向完全扭转。由此可见,我们在代理刑事案件时,确实存在风险,一种风险来自当事人,一种风险来自律师这个执业本身(著名的“李庄案”不就因此而来),所以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始终存在怀疑精神,对当事人的供述千万不可全信,人都是有趋利避害的本能的,本能的隐藏犯罪事实,就可能导致律师在辩护时陷入被动。

二、对每一个案件都精益求精

      本案是个援助案件,并且是在周口市郸城县,路途十分遥远,在我们向援助中心索要第二张会见函时,工作人员也很诧异:“你们不是会见过一次了吗?怎么又要见?”,我的回答是:“案件存在疑点,我们认为有必要进行二次会见,即使没有疑点,在开庭前我们也会再会见一下被告人,这样最起码能让他感到重视,更何况本案是个死刑案件,我们更应该慎重!”。其实所谓的援助案件就是援助中心给律师出差旅费(短途1000+、长途2000左右),律师为受援的被告人提供辩护。记得之前在司法厅会议中有领导提到“一个死刑援助案件,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词只有半页纸”,这种情况其实是普遍存在的,这是对受援人极度的不负责任。我认为,正常案件也好,援助案件也罢,不管标的大小,收费多少,只要你接了,就要负责,精益求精,觉得费用少,可以不接嘛,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对当事人负责。(PS 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信仰负责,对其他法律人的努力负责,也要对自己的时间负责,同样的时间努力也是一天,不努力也是一天,不能浪费自己的时间去从事没有意义的事情,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By 王辉律师,望刘律师谅解,如不妥请告知及时删除!)

三、即使犯罪事实存在,也要为被告人争取程序的公正

      本案中,通过查阅证据材料、两次会见和庭审情况,我们内心已经认定了周某某确实参与了抢劫,但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对他们可能受到“刑讯逼供”而争取非法证据排除,为的就是避免“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的再次发生,非法证据这颗“毒树之果”必须被排除,习主席也说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享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律师,作为辩护人,享有独立辩护的权利,我们不能偏听偏信被告人的供述,但即使我们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也要努力为其争取程序的公正!(PS 刘书记党性很高,处处引用主席的话语,赞一个!By 王辉律师,望刘律师谅解,如不妥请告知及时删除!)

 

                                             刘阳  律师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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