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操作指引
操作
指引
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能力,推动律师事务所全面发展,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作为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中依法设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适用。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指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本指引为考核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的行业标准和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与律所的人数、规模和从事的业务类型等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对律所基础运作和责任承担等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和约定,可操作性强,实践中能有效执行。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健全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能够定期召开,律所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合伙人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决策。合伙人会议及具体决议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主任或管理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机构有工作办法或规则,管理权责明晰。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能够按照本所规章制度对律所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所务公开制度,及时、全面地公开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务状况、人员情况等所务所情,同时鼓励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合伙人、负责人、章程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能够维持律师事务所的依法存续。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吸收合伙人、聘请律师及辅助人员应按照合伙协议及律师事务所章程办理,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接收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加入律师事务所。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人员招聘、劳动关系建立、入职培训、绩效考核等事项均有明确的制度安排,聘用人员薪酬、福利、社保等事项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其聘用的执业律师和辅助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公平、明确、完整。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等内容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有关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福利待遇等内容应当遵从律师行业准则,作出合情合理的约定。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为本所全体员工设立个人档案,全面记录人事关系移转过程、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等涉及人事的内容。个人档案应当记录及时、真实细致、保管妥善。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本所执业律师行为规范或规定,对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而具体的管理要求,严格要求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执业律师的业务活动、收费标准、广告宣传和推介行为进行规范,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设定的底线。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及时与实习律师签订实习协议,对实习人员管理规范,指导到位。不得接受不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不得允许实习人员以执业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习律师指定或安排指导律师,制订有针对性的实习律师培养计划,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对实习律师进行业务训练和指导,提升业务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禁止辅助人员以执业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业务学习制度,组织律师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律师业务培训和业务研讨活动,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传授法律专业知识、探讨疑难法律问题、交流法律业务技巧和工作经验等。有条件的律所可以邀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学者举办专题讲座。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重视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学习和教育工作,督促本所人员了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执业规范的内容,使本所人员熟知各自岗位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职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并记入律师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鼓励执业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信访值班,参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响应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倡导,热心公益,扶弱助残。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业务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业务标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业务考核、业务监督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健全业务收案登记和审批制度,对接办业务进行风险审查,建立各类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洽谈、承接业务时,即应进行利益冲突审查,设定专门的利益冲突审查、审批程序,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集中检索,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识别和管理,严格要求律师回避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在洽谈、承接诉讼业务时,即应告知委托人相关诉讼、仲裁案件风险并与之签署《风险告知书》,促使委托人清楚了解有关诉讼和仲裁风险。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各类业务的委托合同标准文本,确保基本条款完备,并在接受委托时使用标准化、格式化的合同条款,控制业务风险。委托合同至少应载明委托项目、收费标准和数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对指派律师的业务服务过程应进行全面、妥善的监督管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评估案件风险,并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委托事项的办理进度。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等类型的重大、疑难案件,均能按制度组织人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记录。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遵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对上述“三类”案件的受理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案件进展情况也应及时汇报,不得隐瞒不报。律师事务所应严格要求办案律师不得炒作热点难点问题,影响社会大局稳定。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风险代理委托时,应严格执行风险代理协议上报备案制度,委托代理合同中必须对收费方式、数额及承担责任进行清晰表述,不得超范围进行风险代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健全业务结案制度,在业务终结时应向委托人返还原始文件或其他物品,办理费用结算,进行业务总结。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能按要求设定专门的档案归档登记本或数据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各类档案材料齐备、完好,并按规定的卷宗格式订卷,档案归档及时。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制定业务连续制度,对律所、承办律师职业资格或能力丧失、业务人员变动等事件对业务产生的影响进行预判,避免业务中止或中断,保障委托人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小组或安排专门的投诉处理负责人。在执业律师被当事人投诉时能及时处理,纠正执业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参加职业责任保险,自接到当事人书面索赔申请之日起,即严格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职业责任保险事故。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本所情况制定所内律师承办各类业务的流程和标准,以规范律师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律所账册清晰、真实、准确,依法诚信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十七条 律师服务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统一结算,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发票,不得存在律师个人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与委托人进行结算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收费行为应当规范,应严格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标准,合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律所对代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应建立严谨的接收、转移、结算的程序制度,妥善管理委托人账户,保障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提留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等专项基金。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具有相应的办公服务场所,办公服务场所应干净、整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整体体现提供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的职业形象。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置律所标识及公示栏,公示内容应完备、规范、美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律师执业监督电话、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等信息应在当事人便于查看的位置公示。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置行政主管或行政专员,能够有效承担律所日常行政办公管理事务。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健全印章使用制度,公章使用规范,用章有专人审批并有用章登记,印章有专人保管并有相应的存放和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设专人管理委托合同、收费票据、介绍信函、法律服务专业文书等重要文件。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如实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报送统计报表、重要信息和简报材料,按要求参加行政主管部门及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
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合伙人、负责人、章程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能够维持律师事务所的依法存续。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确保本所及本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宣传推广行为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不做虚假广告宣传,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章 文化建设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自己的律所文化,设计所训、所徽、团队标识,有条件的应设立律所网站或刊物、简报,严格要求律所内部员工,培养律所团队精神。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注重培养律师的团队意识、集体意识,着力营造和谐、融洽的律师工作氛围,精诚合作,资源共享,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重视和培养律师团队文化,积极开展各种旅游、文体等具有团队精神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着力培育本所的特色文化,善于发掘、认识本所的特色,积极倡导和引领律师在价值取向、思想观念、行为规范、职业操守等方面形成本所的特色。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重视本所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遵守宪法和法律。律师事务所应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和执行党员党籍管理制度,应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费缴纳应及时。
第五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活动正常化,定期组织召开支部会议和民主生活会,支部会议和民主生活会记录完整,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保管规范。
第五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确保党员律师信念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五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积极参加本支部的组织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按时参加党员学习,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应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员律师若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得到及时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指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本指引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