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新三板”上市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新三板”上市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本业务指引的目的
为促本部门律师熟悉新三板业务相关操作流程,依据 或者参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以供本部门律师在以后办理与新三板有关的业务时参考。
二、概念界定
(1)什么是新三板?
新三板”市场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现在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2)新三板的由来
在2000年,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因此多年被冷落。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机关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
第二章 新三板的公司准入条件
一、公司进入“新三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属于国家级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设立满2年,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
(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经过主办券商推荐
(1)园区公司申请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须委托一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报价券商,向协会推荐挂牌
(2)申请挂牌的园区公司应与主办报价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3)主办报价券商应对申请挂牌的园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4)主办报价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园区公司应在股份挂牌报价转让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进入代办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
三、要求披露的文件
(1)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2)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3)法律意见书、股东鉴证名册
(4)推荐报告
四、“新三板”涉及的律师任务
(1)就企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对公司股东名册的鉴定意见
(2)完成企业的尽职调查
五、“新三板”交易规则
1.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5.没有设涨跌停板。
6.参与投资者范围:
(1)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2009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股份有关监控业务的通知》。通知中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作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投资者与新三板无缘,曾经持有挂牌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投资者除外。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人士指出,发布这样的规定旨在防范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有关券商人士也表示,新三板的大门并非永远对个人投资者关闭,时机成熟后也有望开放。
第三章 企业在新三板上市的程序及律师在其中起的作用
一、尽职调查阶段
在此阶段,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进驻拟挂牌企业,对企业进行初步的尽职调查后,讨论、确定重大财务、法律等问题的解决方案、股份公司设立前的改制重组方案及股份公司设立方案,确定挂牌工作时间表。
主办券商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对拟挂牌企业的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及合法合规事项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并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持股数量;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治理情况;公司规范经营情况;公司的法律风险;公司的财务风险;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具体来说,律师在该阶段进行尽职调查的主要方法和流程如下:
(一)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1、调查目的:
(1)了解三会是否已有效建立,何时建立,是否经过必要审批,三会的设立程序是否合法,三会人员的构成情况,三会的职责是否合法;
(2)了解高级管理人员在三会中的构成情况(在三会中的任职情况),以及各自在三会和公司中的职责;
(3)关注公司章程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4)关注三会议事规则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5)了解公司组织结构,画出公司组织结构图,画出三会人员构成表。
2、调查方法:
(1)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
(2)查阅公司章程;
(3)查阅三会有关文件。
(二)调查公司治理机制的执行情况。
1、调查目的
(1)三会召开情况: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会前发布了会议召开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会议出席情况:相关人员是否按时出席三会,授权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参加的股东人数和董事人数是否合法有效,表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
(3)换届选举情况: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4)会议文件情况:三会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
(5)会议记录签署情况:三会的会议记录是否正常签署,有无股东和董、监事未签署的情况发生;
(6)关联人回避情况: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董事会表决,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会表决,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否回避了表决;
(7)监事会职责履行情况:监事会是否能正常召开,能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具体的监督手段采取何种形式;
(8)三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2、调查方法
(1)查阅三会会议记录、相关决议,以及会前通知等资料;
(2)取得公司管理层就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的说明和自我评价。
(三)调查股东的出资情况
1、调查目的
(1)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否及时到位,公司是否已收到股东出资;
(2)股东出资方式是否合法;
(3)以现金出资的,应当有验资证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查阅资产评估报告,并应当已经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4)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谁,直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个人。
(5)判断公司的关联方有哪些机构或个人,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找出公司的关联方。
(6)公司股东之间是否有亲属或控股或股份代持等关联情况,画出公司股权结构图。
2、调查方法
(1)查阅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
(3)咨询公司管理层和会计人员;
(4)到工商局查询公司注册登记档案;
(5)查阅公司股权结构图,查阅股东名册,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询问公司管理层,以判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调查公司的独立性
1、判断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1)确定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并咨询公司高管人员,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有,近两年来关联交易的种类,数量,占比,以及价格是否公允。
(2)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结合查阅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有没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
(3)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
(4)判断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2、判断公司资产的独立性:
(1)确定固定资产权属: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资产产权转移合同、资产交接手续,或者是购货合同及发票,判断固定资产的来源及占有的合法性;
(2)了解公司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查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权属证明。
(3)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帐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情况。
3、判断人员独立性:
(1)调查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在股东单位中双重任职:查阅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同,公司工资明细表、公司福利费缴纳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取得高管人员的书面声明等方法;
(2)判断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方法同上。
(3)了解公司高管和员工是否在公司领取薪酬。方法同上。
4、判断财务独立性:
(1)调查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方法: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
(2)调查公司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方法同上。
(3)调查公司是否独立地进行财务决策;方法同上。
(4)调查公司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 方法同上。
(5)调查公司是否独立向国税和地税交税。方法同上。
5、判断机构独立性:
(1)了解公司的组织机构状况;方法:实地调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关于设立相关机构的记录,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
(2)了解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方法同上。
(3)是否与控股股东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方法同上。
(4)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方法同上。
(五)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1、调查目的
(1)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
(2)判断其是否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3)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说明,并关注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如,控股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保证,公司董事会决议,章程中相关同业竞争的规定等。
2、调查方法:
(1)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
(2)查阅营业执照;
(3)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
(4)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
(六)调查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1、调查目的:
(1)关注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职责分工,有无越权行为;
(2)对该事项的表决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
(3)决策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调查方法:
(1)与管理层交谈;
(2)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
(3)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决议和重要合同;
(4)取得管理层就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方交易等事项的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书面声明。
(七)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1、调查目的:
(1)确定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2)了解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持股的锁定情况;
(3)最近二年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公司为稳定上述人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有哪些及是否有效);
(4)评价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2、调查方法:
(1)查阅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凭证(上述人员个人持有);
(2)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公司持有);
(3)与管理层、人事部门负责人交谈;
(4)股份在新三板挂牌,必须要锁定,查阅相关锁定决议,或个人出具的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书。
(八)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1、调查目的:、
(1)取得每名公司管理层人员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包括内容:5条。
(2)核实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3)评价公司管理层的诚信状况。
2、调查方法:
(1)取得每名高管签字的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2)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及)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公共诚信系统。
(3)咨询税务部门、公司贷款银行等部门或机构;
(4)咨询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顾问;
(5)查阅相关记录。
二、改制重组阶段
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具体而言,此阶段主要工作有:
(一)审查公司是否具有改制资格,并为企业量身设计股份改制方案,规避法律风险。在改制中,律师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为企业制定方案:帮助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为企业在后期上市融资等问题做长远规划。
(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主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审查并确认股份公司的相关内容。
(三)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主板管理办法》及《创业板管理暂行办法》协助股份公司起草相关内容。
(四)出席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五)协助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具体来说,又要进行一下重要工作:
1、进行股权融资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数为规模较小,处于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等债权融资方式,获得企业发展亟需的资金往往较为困难,股权融资成为企业解决资金瓶颈、实现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不仅知名度和信誉得到提升,而且股权的流通性增强,这些都为企业在挂牌前引入战略投资者创造了机遇,有利于解决困扰拟挂牌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
2、通过股权结构调整、业务重组及组织架构整合,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
3、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保证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4、设立股份公司
拟挂牌企业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为了尽快实现挂牌上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时的经营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成为关键,即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满两年方可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折股依据是“账面净资产值”而非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而且整体变更时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东,否则公司存续期间不能连续计算。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大致程序如下:(1)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方案及公司其他重大事项;(2)先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做出全体董事或股东一致同意按《发起人协议》的约定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决议;(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及验资;(4)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选举股份公司首届董事会及首届监事会的成员,审议通过关于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办理与股份公司设立有关事宜的决议;(5)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涉及国有资产及外商投资的,须事先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挂牌阶段
1、参加主办券商的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按照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要求,起草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报告、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调查工作底稿,制作备案文件等。
2、审议企业进入代办系统前后的相关协议并提供法律咨询。
3、协助主办券商为企业股票进入代办转让系统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见证意见等。
4、对企业之信息披露进行辅导。
5、对企业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辅导;
6、为企业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法律咨询。
备注:
主板及中小板的主要法律规定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截止到2009年8月1日已发布的创业板主要法律法规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2009年10月1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订)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7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