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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又一把悬在企业家头上的利剑!

2017-06-10 王律师辉 王律师辉
导读

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家,除了应对正常的商业风险意外,也会遇到很大很多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民事还有很多是刑事,刑事风险的来源除了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例如:偷税漏税、非法经营、行贿、安全责任事故、非法集资等,还有一些是日常管理不规范或不严谨藏下的祸端,接下来我们就讨论一下挪用资金罪!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个罪名的刑法条文:

【刑法】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该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3、犯罪客体 侵犯了刑法第五章所保护的社会财产关系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  实施了以下行为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B、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C、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


接下来我们看看立案标准

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立案金额标准分析:

挪用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

5万X2=10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

500万X2=1000万以上   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

1、挪用200万X2=400万元以上 

2、特定资金或拒不退还 200万以上不满400万

【非法活动】

3万X2=6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

300万X2=600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

1、挪用100万X2=200万元以上 

2、特定资金或拒不退还 100万以上不满200万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上罪名对企业管理者的风险巨大,如果在生产经营中,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公司管理制度,或产生极大的刑事风险,例如你是否有如下行为:

1、提前预支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没有以单位名义借贷,超过三个月未还,金额10万以上;

2、提前预支公司资金用于出国考察旅游等,回国后没有及时报销且无法说清出国目的是因公或因私等;

如果出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归还或完善相关企业公司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例如:如果借款及出国考察行为为单位行为,应当履行正规的审批手续并保存会议记录,及时完善财务手续,按时归还或办理续借手续等。

【以上内容为个人理解和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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