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上)(2017)
操作
指引
class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017)(上)特别说明,本书所收录的律师业务指引仅仅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详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②》2013年6月出版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
第二节房屋租赁合同广告的审查与调查
第二章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一节合同对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的约定
第二节合同对租金、保证金、定金以及其他费用的约定
第三节合同对租赁期限、房屋交付及返还的约定
第四节合同对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的约定
第五节合同对装饰装修的约定
第六节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第七节合同解除的约定
第八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九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
第十节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
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的交底
第五章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与终止
第一节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包括一房数租问题、扩建问题等)
第二节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包括情势变更等)
第三节房屋租赁合同的转让(包括承继问题、买卖不破租赁问题)
第四节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优先购买权问题
第七章诉讼、仲裁前的和解与调解
第八章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
第一节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相关内容
第二节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
第三编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由于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标的物(即租赁房屋)属于物,承租人租赁房屋必然涉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果需要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饰、装修,还会涉及对物的添加。因此,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也必然涉及《物权法》的内容,这就使得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也对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维护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总结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操作指引所指的房屋,主要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但不包括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因上述福利性住房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关系具有社会福利性和保障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所以这类房屋的租赁行为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占地性质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与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律师提供此类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参照本操作指引执行,但应注意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第3条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3.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 25 60333 25 15264 0 0 3754 0 0:00:16 0:00:04 0:00:12 3754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
3.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故房屋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4条法律依据
本操作指引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法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等。
行政法规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租赁管理办法》)等。
司法解释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等。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时应当注意,具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立法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为加强本地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本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各自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尽管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内容不能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违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律师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时,必须详细了解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第5条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基本原则
5.1忠诚守信原则。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应当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5.2专业精湛原则。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应当熟悉精通法律知识,掌握与房屋租赁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操作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5.3勤勉尽责原则。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应当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对相关法律事实作尽职调查,向委托人提示各种法律风险,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6条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基本要求
6.1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
6.2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根据委托合同所约定的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委托权限内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3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代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6.4律师应当严格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发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注意防止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形,保守委托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根据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事项除外)。
6.5律师应当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核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和当事人是否具有完整的处分权,查明标的物是否存在物的瑕疵(如质量问题、用途限制、剩余期限等)或权利瑕疵(如抵押、查封等),以便保障委托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6.6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应当指导委托人以合法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委托人权益与第三方利益发生严重冲突时,律师应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尽力防止冲突恶化,促进矛盾化解,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冲突。
第7条声明
本操作指引仅供律师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本操作指引所述的内容不是强制性的,也不保证涵盖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全部内容。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律师应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合租赁房屋的实际情况,自行判断运用本操作指引的内容。律师根据本操作指引为委托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所产生的一切风险由该律师以及该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本操作指引对此类风险不构成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
第二编
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
〖1*7〗第一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
第8条一般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是指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租赁物的合法性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和调查。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对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出租人所出租的房屋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和调查;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资信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和调查。审核与调查可以作为律师在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中一项单独的法律服务内容进行,也可以作为全过程法律服务中的前期调查内容进行。
第9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对出租人及出租房屋的审核与调查
审查出租人及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主要审查出租人是否适格,出租的房屋权属是否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所出租的房屋能否保证承租人的租赁需求。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审查事项。
9.1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资格。
出租人一般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律师在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资格:
(1) 出租人是否已经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是否与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称一致;
(2) 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有其他所有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3) 委托出租的,房屋所有人是否与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受托人与房屋所有人是否有委托出租合同,受托人是否在受托权限内行使相应权利。
9.2出租的房屋是否具备出租条件和有无禁止出租的情形。
9.2.1出租的房屋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 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
① 单位或者自然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
② 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③ 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并在允许的临时建筑使用年限范围内的。
(3) 将房屋用途由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得到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9.2.2根据《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属于违法建筑的;
(2) 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 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述不得出租房屋的情形不一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参见本指引第二编第三章。
9.3对出租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出租房屋是否合法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是否与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致,审核时应要求出租人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的原件。
9.4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参见本指引第二编第三章)。
9.5审查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现状。
9.6审查租赁房屋是否列入拆迁范围。
9.7律师应结合调查的信息,为承租人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示承租的可能性及法律风险,供承租人决策参考。
第10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0.1调查出租人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核对出租人与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人是否一致。
10.2调查承租房屋的合法性及承租的可行性,主要是调查所承租的房屋是否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是否已取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是否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查封等限制出租情况、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标准、是否是违法建筑物、临时建筑是否在允许使用年限范围内以及承租房屋内是否已有人承租等基本情况。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服务时,应审核出租人提供的出租房屋相关证照、相关资料的原件,必要时,应去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查询确认。
10.3应着重审查出租房屋的用途,同时,应审查该房屋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的要求,确保承租人租赁目的有效实现。
10.4如承租人承租的是群租房,律师在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则应着重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规定,提示承租人有关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
10.4.1群租的一般规定。群租一般情况下是指把毛坯房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房间,在进行简单装饰装潢后,将房屋出租给众多承租人的现象。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将客厅、房间、厨房,甚至阳台分割成若干小间,按间分租;二是在房间内布置多张床位,按床位出租;三是出租给单位作为集体宿舍,房东不直接进行分割。无论哪一种,都属非正常居住形式,必然影响到相邻业主。
10.4.2由于群租不仅影响承租人的生活,更危及到安全等问题,故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规范租赁市场而禁止群租,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7年8月7日发布的沪房地资交〔2007〕500号《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其中第2条明确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间或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并规定,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分割搭建,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变功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同时,有权阻止该户施工人员、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小区。
10.4.3律师在为承租人租赁住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提醒承租人原则上不承租有群租现象的住房,向承租人指出群租的法律风险以及安全隐患等。律师应提醒承租人,“群租房”存在以下法律风险:如承租人对房屋“群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不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以承租人擅自转租为由,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
第11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1.1出租人的资信信息来源窄的风险。出租人的资信情况要从多方面加以证明,关键是核查出租人是否拥有出租权,出租房屋是否有权利瑕疵和纠纷。
11.2信息来源真假辨别的风险。律师应到相应部门核查出租房屋是否属出租人所有。出租房屋是否有抵押、被查封等妨害租赁的情况存在。
11.3与房产租赁中介机构签约存在的风险。认真查看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等原件。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认真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的格式合同有异议的,可对该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签字或签订补充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查看签署合同的执业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证书。
第12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对承租人的审核与调查
12.1对承租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2.1.1承租人为中国公民时的审核:
(1) 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文件);
(2) 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和临时居住证(需要办理居住证的城市)。
12.1.2承租人为中国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时的审核:
(1)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级单位批准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租房决议;
(2) 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有关的批准文件和具备其他经济组织条件的证明;
(3) 机关、事业单位: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租房的文件;
(4) 中央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的租房文件;
(5) 银行、保险企业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级企业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书。
12.1.3承租人为中国港、澳、台同胞时的审核:
(1) 港澳同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或往来内地通行证;
(2) 台湾同胞:台胞证或旅行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
12.1.4承租人为外国公民、法人时的审核:
(1) 外国公民: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外国人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2) 境外法人(含港澳台)、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或注册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1.5对承租人委托代理人的审核:
(1) 委托代理人租房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面签署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受托人身份证明。
(2)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租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提交监护人关系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提交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3) 港澳台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根据2002年司法部第69号令《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第3条、第5条的规定,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方为有效;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12条的规定,“由一方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做成的文书正本或者经公证的文书副本及译本,在适用本安排时,可以免除认证手续在对方使用”,可见,澳门有权限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在内地可以直接认可使用。根据1993年4月27日司法部发布的〔1993〕006号《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进行。
(4)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公证文件在外国公证的须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2.2对承租人履约能力、资信的审核。
12.2.1承租人为公民时的审核:
(1) 承租人的职业背景、个人收入、家庭收入状况的有关证明(如已缴交个人所得税或家庭财产税的税单);
(2) 承租人其他物业及财产证明(如私人汽车所有权证、房产物业等);
(3) 承租人的信用审核(如征信中心的信用记录);
(4) 承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12.2.2承租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的审核:
对注册资金、营业额、银行信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纳税等情况的审核。
12.2.3为确保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可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财产(如所拥有的房产、汽车等)作为支付租金的担保,并做好相应的担保手续。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对外省市居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对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外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节中对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都需要在有效期内。
律师主要以调查、审核为主,如发现证件有虚假伪造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进一步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确保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13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3.1告知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必须是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的用途出租给他人使用。督促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包括供暖、供气、供电、供水等)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维修,确保房屋符合使用安全标准。
13.2由于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律师应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的规定时间内,带齐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3.3如出租人进行分割群租的,律师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有关群租的规定,提醒出租人相应的法律风险(参见10.4)。
13.3.1对于群租,律师在为出租人出租住宅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着重提醒出租人须严格按照规范用途进行出租,不得擅自分割搭建,更不得将厨房、卫生间等隔断作为住房使用,否则,可能会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如因出租人过错导致承租人承租目的无法实现的,还应赔偿承租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13.3.2提醒出租人可能因群租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租人违反当地规定擅自进行群租的,有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风险。如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6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文件对“群租”现象作出予以禁止的规定,一旦违反规定,出租人有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14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4.1因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对承租人的审查以承租人自行提供的资料为准,由于承租人可能提供虚假信息、资料、证件以骗租房屋;承租人的资信、诚信度无法有效予以核实,存在虚假的可能,故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尽最大可能对承租人的基本信息、履约能力予以核实,以免造成履约不能。
14.2对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律师应进行详尽的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可能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参见本指引第二编第三章)。
14.3承租人的代理人不具备合法授权,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瑕疵的风险。
有以上情况出现时,律师应当及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向出租人提示法律风险以及应对策略。
第15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住宅、商铺(包括大型商场)、工业厂房以及酒店式公寓、餐饮、娱乐场所]
15.1不同类型房屋
15.1.1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的人防用房、不住人的地下室,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15.1.2商铺:是指经营者为顾客提供商品交易、服务及/或感受体验的场所。
15.1.3工业厂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15.1.4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等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但其本质仍然是公寓。酒店式公寓既吸收了星级酒店较好的服务功能和管理模式,又吸收了住宅、写字楼的某些特点,是既可居住,又可办公的综合性很强的物业。
15.2不同类型房屋的区别
15.2.1房屋用途的差异:不同的房屋类型,其用途也不一样,具体用途可参见15.1。
15.2.2土地使用年限不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使用性质不一样,其附属的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不一样。因此,根据不同的商品房类型,其商品房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住宅用地年限为70年,纯商铺即商业用地年限为40年,商住、酒店式公寓等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确定具体年限。律师应当审查房屋租赁期限是否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15.2.3房屋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15.2.4不同类型房屋的功能要求存在区别,尤其是消防、卫生等方面要求不同。
15.3律师为当事人租赁住宅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服务要点
15.3.1审核出租房屋是否属于住宅用房。
15.3.2协助承租人对租赁房屋周边配套设施的调查,主要包括医疗、教育、居住、日常生活所需等配套设施是否方便、齐备等,以保证承租人日常居住所需。
15.4律师为当事人租赁商铺(包括大型商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服务要点
15.4.1承租商铺前,律师应到商铺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如下信息:
(1) 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确定房屋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 房屋权利人:确定房屋出租人为房屋权利人;
(3) 房屋是否已有租赁登记信息:若已有租赁登记信息的,新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新承租人的租赁关系无法对抗原承租人(第三人),也会影响新承租人办理营业执照。
15.4.2在承租商铺前,需要了解该商铺所在地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将要经营的业态不符合相关的商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比如承租一个不可经营餐饮行业的房屋准备开设酒店,必将导致人力、财力的损失。在无法确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相关事宜作为解约条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15.4.3涉及特种行业的(如娱乐、餐饮),还需要经过公安、消防、卫生、环境等部门检查合格,取得治安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承租人应注意避免因出租人材料缺失导致无法注册营业执照的法律风险。
15.4.4律师在为当事人租赁大型商场提供法律服务时,除了提醒承租人应注意商场、商铺租赁中一般须注意的事项外,还应提醒承租人应就有关装饰装修的处理原则,公共用电、用水,电梯的使用、维修及费用分摊,消防的特殊要求等与出租人协商一致,以确保租赁目的的实现。另外,由于出租方本身大多对出租的房屋不拥有产权,只是接受各个商铺业主的委托统一对外出租,如在合同履行期内有个别业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场摊位作为自用或自行出租,由此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律师应提醒承租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要求出租方对此作出书面承诺或保证。
15.5律师为当事人租赁工业厂房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服务要点
承租工业厂房前,律师应到工业厂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确认如下信息:
(1) 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确定房屋的类型为工业厂房性质、土地用途是工业厂房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厂房使用,否则,将面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风险。
(2) 房屋权利人:确定是否与房屋权利人或其他有权利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 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消防、水、电、排水、排污等配套设施能够满足厂房经营运转所需。
(4) 厂房周边的货物运输通道、车辆停放便利位置、仓储利用等能满足工业厂房经营所需。
15.6律师为当事人提供酒店式公寓租赁合同法律服务时的服务要点
律师应提醒当事人,注意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
第二节房屋租赁合同广告的审查与调查
第16条一般规定
16.1房屋租赁中的要约邀请一般指出租人发布的、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出租广告和宣传资料等。房屋租赁中的要约一般指出租人或潜在承租人直接向对方要求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
16.2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企业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企业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发布广告,应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经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5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9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13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17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17.1广告审查,主要审查房屋租赁广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禁止出租人发布广告的情形,以及在该广告中是否有以下事项:
(1) 房屋所有者姓名;
(2)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出租的,应载明该机构名称;
(3) 房屋所有权证号。
如果以上事项欠缺,律师则应提醒承租人承租的法律风险。
17.2律师应当代承租人审查广告的内容,并告知承租人。出租人就出租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租赁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写入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否则,承租人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房屋租赁广告遵从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由于其针对的是不确定的承租人,所以属于要约邀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形并没有明确约定,理论中也存在争议。所以在新的法律规定没有确定前,该房屋租赁广告即使具体明确,确实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也是要约邀请。为了确保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写入合同为宜,否则,承租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17.3律师应当提示承租人,为避免因对未写入合同的广告内容的法律性质发生争议而影响承租人权益的情形发生,应要求出租人将影响租房意愿和实质性影响的广告内容写入正式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如果符合要约情形的,应当作律师见证,最好到相关部门办理公证。
第18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18.1帮助承租人审核房屋租赁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并告知承租人可能存在的风险。
18.2帮助承租人审核房屋租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必要时进行相关内容的调查,并告知承租人可能存在的风险。
18.3帮助承租人确定房屋租赁广告的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并提示承租人两者的不同和可能发生的后果。
18.4帮助承租人确认房屋租赁广告中房屋的实际使用类型,以确保该房屋能保证承租人的承租目的得以实现。
第19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19.1未分清房屋租赁广告性质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广告中宣传和承诺的一些具体内容可能不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此广告内容的性质为要约邀请,则对出租人没有约束力,这样势必会影响到承租人的权利。
19.2出租人发布虚假广告内容及信息的风险。为了促进出租,出租人可能在广告中进行夸大或者虚假内容的宣传,而这些内容可能正是影响承租人是否租赁房屋的关键因素。
第20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20.1以书面形式提醒出租人制作广告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房屋租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准确性,不得以虚假广告进行宣传。审核制作完成的广告,要避免在广告中出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遗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出现的内容。
20.2由于广告公司的行为一般视为出租人的行为,故出租人如需寻找专业广告公司发布、制作广告,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对广告公司最终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确保不存在侵权及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20.3提示出租人发布广告应备齐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并参与广告的文案创意,避免广告文案中出现法律禁止的内容;避免出租人作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涉及的属于要约性质的广告内容;避免出租人作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而不能履行的承诺内容。
第21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重点内容
律师应充分调查、了解广告发布具体媒体的内部审核标准和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提醒出租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注重以下两个事项。
21.1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特别是对那些内容确定且可能影响到租金或承租人决策的部分,应实事求是、切合实际,不得制作虚假广告,并提醒出租人制作虚假广告的后果。
21.2提醒出租人必须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并监督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通过合法途径宣传广告。
第22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的风险提示
22.1因不了解相关媒体内部广告审核规定而导致广告不能播出的风险。由于广告发布媒体的不同,各个媒体的相关广告发布审核标准也不尽相同,而且一些具体的广告内容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如果不能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很可能造成房屋租赁广告不能及时审核通过并发布,进而影响到房屋租赁。
22.2出租人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文件的风险。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媒体相关广告发布审核的内部规定,房屋租赁广告的内容不同,需要提供的资料也不同。出租人为了广告能够及时在媒体发布,可能会提供虚假甚至伪造的证明资料以图通过审核,一旦被媒体和工商局查出,已经发布的广告可能被依法撤销。
22.3委托代理机构对外发布的广告发生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的要约和承诺、承诺内容为出租人不能实际履行等情况,发生的后果都将由出租人承担。
第23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住宅、商铺、工业厂房以及酒店式公寓)
商铺租赁的广告较为常见,律师应重点注意商铺租赁广告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1*7〗第一节合同对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的约定
第24条一般规定
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属情况、权属受限情况、坐落、建筑结构、层高、总层数、所在层数、建筑面积、房屋规划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房屋平面图等。
24.1权属情况,一般指房屋的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以及房屋的共有权人。
24.2权属受限情况,一般指该房屋是否存在被抵押、被查封,或者有其他被限制出租的情况。
24.3坐落是指房屋所在的确切位置,包括房屋所在市、区(县)、路名、路号、幢(坐)号、单元号、层数、门牌号。
24.4建筑结构
房屋的建筑结构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划分类别,根据有关规定,房屋的建筑结构分为六大类: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如竹结构、窑洞等)。
24.5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根据2000年8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计入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24.6总层数是指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24.7所在层数是指租赁房屋在该幢房屋总层数中的第几层。
24.8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含)以上的永久性建筑。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墙体面积以及套内阳台面积之和;共有建筑面积是房屋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在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
24.9房屋规划用途是指记载在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用地使用证中的房屋(土地)的规划用途,如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等。
24.10不同用途的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不同的,土地的使用年限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有相应记载。不同用途房屋的租金价格、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税负等都有所不同。
24.11房屋平面图,一般标注房屋的方向、尺寸、楼梯、走道、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墙体的宽度、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
第25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25.1对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25.2参加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签约谈判。
第26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26.1审查租赁面积是否超出出租人可出租范围,是否涉及出租人无权处分的公用部位。律师在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仔细审查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房屋面积条款与租金条款,并仔细核对房屋产权证,以避免出租人虚报房屋面积以变相提高房屋租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如果发现租赁房屋的实有面积与承租人意向租赁房屋的面积相差太大,应及时告知承租人不应签订合同。
26.2查看该租赁房屋是否有独立的房产证。如有独立房产证的,则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该房屋没有独立的房产证的,需要约定实际测量的标准和方法,约定双方确认建筑面积的方式。
第27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27.1如出租人没有合法的出租权利,则房屋租赁合同有可能因出租人无法交付房屋而无法履行;如房屋已经交付,存在房屋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要求返还房屋的风险,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
27.2如承租人明知房屋并非出租人有权租赁之物,仍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房屋所有人或有权出租人利益,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或有权出租人也可能以承租人为被告,要求其腾退房屋,赔偿损失。
第28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28.1审查出租人起草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应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28.2对承租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
28.3参加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签约谈判。
第29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29.1核对出租房屋的坐落、建筑结构、层高、总层数、是否符合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
29.2核对出租房屋的土地规划用途是否与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内容相符。
29.3约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无独立产权证的房屋出租面积的最终确认方式。
29.4审核房屋租赁期限是否超过土地使用年限。
29.5核对所附房屋平面图是否与房屋实际相符。
第30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30.1如果签约时房屋尚未竣工,对房屋出租面积、平面图、层高、分摊面积等与实际交付后可能产生的差异要约定处理机制。
30.2对于出租房屋存在的瑕疵,应尽量披露。
第31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
31.1签订住宅租赁合同时,律师应提醒双方当事人除对租赁房屋的上述基本情况进行表述外,还可对周边环境(如噪音、空气污染、生活配套设施等)对居住的影响、房屋本身建造和设计的瑕疵等作出说明,以避免履行过程中因此发生纠纷。
31.2商铺租赁合同因承租人经营需要,律师应提示双方注意对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范围作出约定,如停车场的使用,外墙面的使用,其他店招、广告位的使用,公共通道、电梯、走廊的使用等。
31.3商铺租赁合同如属于预租合同,律师应帮助当事人审查建筑结构、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等的约定与通过审核的施工图是否一致,房屋平面图尽可能对室内空间及占用使用空间的设施设备作出标注,以便于承租人进行商铺设计。
31.4工业厂房和商铺租赁合同签订时,除对上述房屋基本情况进行约定,双方还应对房屋水、电、排水、排污、供气、供暖等设施的配置、使用作出约定,对货物运输通道、车辆停放便利位置、仓储利用等进行约定,以满足承租方正常经营运转要求。
31.5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时,律师可提醒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基本情况约定时,可增加对办公场所标识、员工车辆停放、公共部位使用等的约定。
31.6酒店式公寓租赁合同对房屋基本情况的约定应更加详细,如属于现房租赁的,双方可约定房屋的基本情况如现状,承租人租赁房屋时已进行查看且予以认可等条款。
第二节合同对租金、保证金、定金以及其他费用的约定
第32条一般规定
32.1租金是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向出租人支付的对价或报酬,是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2.2对租金金额的约定一般可分为确定单价、确定总价和按比例分成等几种方式。
32.2.1确定单价是指按建筑面积或按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计算租金,常见于写字楼、商业用房的租赁合同。
32.2.2确定总价是指租赁范围内租金总价确定,常见于住宅的租赁合同。
32.2.3按比例分成时租金金额事先不确定,而是根据租赁房屋经营业绩提成,常见于商业用房的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较长的,一般还可约定在租赁期限内租金的递增幅度。
32.3租金的支付方式应约定人民币支付还是外币支付,现金支付、转账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直接支付还是邮寄支付,按月(季)支付还是按年支付,一次支付还是分期支付,预先支付还是事后支付等。
32.4根据《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32.5保证金是出租人为保证房屋租赁合同条款得以履行而向承租人收取的相应的款项,通常为保证承租人依约交纳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公摊能耗费、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之目的而设立。
32.6定金是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约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租金。
32.7房屋租赁合同应约定除租金外其他各项费用的承担责任方,包括房屋的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公摊能耗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公用部位占用费、汽车泊位使用费等。
32.7.1物业费指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向该房屋的物业服务方交纳的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方对租赁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而向出租人或承租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32.7.2水费、电费、煤气费等公用事业费,在具体合同中,还应注意约定计费开始时间、起始数据,以及开通费、重装(新装)分户计量表等费用的承担方。
32.7.3公摊能耗费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水、电、气、油等的消耗费用,应由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共同分摊承担。
32.8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双方还应约定因订立和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各项税、费、保险责任的承担方。
第33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律师应向承租人指明租金、保证金、定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区别,并提醒承租人在合同中应明确各项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34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34.1合同中对租金及各项费用的支付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明确、具体、没有歧义。
34.2租金的起算日及何种情况下顺延应约定明确,免租期内需要支付哪些费用也应明确约定。
34.3定金和各类保证金条款除具体数额外,应约定交纳方式、抵扣方式和返还方式。
34.4出租人要求将租金及各类费用的支付汇入其指定账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34.5对出租人提供收据或发票提出要求。
34.6对特殊情况下可延缓支付租金、保证金、定金和各类费用作出约定。
第35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35.1承租人支付定金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5.2承租人支付保证金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5.3根据《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5.4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他款项的,应按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5.5承租人以第三人名义支付租金和各项费用的,应取得出租人的确认,及时开具相应收据、发票。
第36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对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中有关租金、保证金、定金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第37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37.1如合同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内是否减免物业费、水电费、公摊能耗费等应作出约定。
37.2承租人以银行票据或转账形式支付租金及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保证金和费用时,出租人应注意付款人与承租人是否为同一人,单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承租人代付款项的,应由出票人出具代付说明。
37.3以递增方式或营业额提成方式支付租金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租金递增或营业额确认的基数,以及租金计算、结算方法,以防止双方对付款金额发生争议。
37.4保证金使用条款应明确、具体,对保证金的金额、交纳对象、使用条件的成就、扣除后的补交、合同非正常结束的情况下保证金如何处理等应作出约定。
37.5可将承租人交纳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以保障出租人的权益。
第38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38.1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8.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38.3承租人以第三人名义支付的款项,如果没有第三人出具的代付说明,则第三人有可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租人返还其已支付的款项。
38.4对承租人以外币形式支付的各项款项应约定与人民币结算的汇率时点。
38.5律师应提示出租人,如双方合同对税费承担没有另行约定的,出租人应按国家规定对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承担缴纳义务。
38.6租赁期限较长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考虑在租赁期限内物价、汇率等变动因素。一般情况下,如CPI增幅超过一定幅度,应考虑调整租金基数;如以外币支付的,应考虑在租赁期限内的汇率变动对租金收益的影响。
第39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
39.1签订住宅、商铺、写字楼、工业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注意水、电、煤气等不同公共事业单位对相应费用的收取标准不同。
39.2签订住宅、商铺、写字楼、工业厂房等房屋租赁合同时,租赁房屋如为毛坯房或其他需要装修方可使用的情况,双方可约定一定期限的装修免租期,并对免租期内租金的减免,水、电、煤气等费用,物业费等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
39.3商铺和写字楼租赁合同中,对中央空调、电梯等需公摊大量水、电、煤气、油等费用的设备设施,应约定正常使用时间的费用分摊办法和超时使用的费用分摊办法,以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双方与其他业主或使用人之间因公摊能耗费用的支付产生纠纷。
39.4商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根据物业整体招商进度和开业需要,在合同中设置开业保证金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以保证承租人能够在该开业日装修完毕、取得各项合法经营资格证明,按照出租方设定的开业日正常开业。
39.5商铺、写字楼和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的保证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因为这些物业类型适用的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比较高,因此建议保证金约定数额应适当高一些,以减少承租人违约时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39.6商铺、写字楼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的,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可能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或其他需要交款事项(如要求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等),双方应对此可能发生的税、费等进行预先约定。
第三节合同对租赁期限、房屋交付及返还的约定
第40条一般规定
40.1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40.2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0.3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40.4租赁期限应当对免租期和装修期是否包括在合同期限内作出约定。
40.5免租期一般按月计算,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项目情况及谈判结果确定。
40.6装修期是指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在入住前一段时间的装修期限,在装修期内出租人一般会减免承租人一定数额的租金。
40.7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如果合同成立时房屋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时起承租人即对房屋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40.8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时,承租人应当依约接收房屋。
40.9交付条件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房屋交接时房屋本身应当具备的使用条件的约定,交付条件对租金的多少、租赁房屋的使用期限、用途、维修养护责任、房屋的交还等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合同应当对房屋的交付条件作出详细的约定。
40.10房屋交付程序。实践中租赁房屋交付的一般程序为:
(1) 交付通知,即出租的房屋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接收房屋。
(2) 检查验收,即承租人接到交付房屋的通知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条件和标准对房屋进行查验。
(3) 签署交接文件或实际接收房屋,即承租人验房后,认为符合交付条件的,双方签订验收交接文件。合同约定接收钥匙即视为验收合格的,双方也可进行房屋钥匙的交接。
40.11租赁期限届满或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符合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后的状态。
40.12参考上述交付程序,房屋租赁合同也应对房屋承租人交还房屋的条件、交还标志、出租人的交还验收等作出约定。
40.13房屋交付和返还时,双方可参考如下表格设计交接清单:
表1房屋附属家具、电器、装修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及损赔
名称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损赔额
名称
品牌
单位
数量
单价
损赔额
表2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
单位
单价
起计时间
起计底数
项目
单位
单价
起计时间
起计底数
水费
上网费
电费
车位费
电话费
租赁税费
收视费
供暖费
燃气费
物业费
卫生费
交房
确认
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接收。
交房日期: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退房
确认
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 □无纠纷 / □附以下说明:
退房日期:年月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第41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41.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房屋交付和返还的约定。
42.2参加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签约谈判。
第42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42.1审核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2.2审核租赁期限的起始日与终止日有无歧义表述。
42.3审核出租人与承租人有无对房屋交付标志的约定,根据房屋不同类型帮助承租人设置不同的交接标志,不仅只是“交钥匙”。
42.4审核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否有明确的、可操作的验收标准,以免引起纠纷。
42.5对于承租人无法凭外在观察判断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建议承租人与出租人约定请第三方专业人士协助完成房屋交接。
42.6房屋交付条件中应对公用部分及房屋所在物业区域共用设施的使用情况作出明确约定。
42.7房屋返还时,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属于承租人使用中合理损耗范围的,应约定承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43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43.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有随时被出租人解除的风险。
43.2承租人接收房屋时,如发现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应及时向出租人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延长租赁期限或推迟租金起算日。
43.3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应合理使用或按约定的方法使用,否则,房屋或配套设施设备受到毁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43.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房屋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逾期租金、偿付违约金或赔偿出租人的损失,并须负担逾期返还期间房屋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44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44.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房屋交付和返还的约定。
44.2参加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签约谈判。
第45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45.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交付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45.2根据不同类型房屋的特点设置不同的房屋交付条件和交接程序。
45.3对交付条件是否具备,约定合理的检查检验方式。
45.4为避免争议,就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限制进行约定。
45.5就房屋返还条件、接收范围作出明确约定,对延期腾退、不合格返还的处理作出约定,对承租人遗留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45.6房屋返还日期确定后,应约定返还完成的标志,如出租人接收钥匙,或双方签订返还交接单等。
第46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46.1注意交付通知的发送方式,建议选择能够留存送达证据的公证送达方式。
46.2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承租人是单位的,应要求承租人的经办人员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并认真核对授权期限和权限。
46.3如租赁房屋存在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情形,即使出租人交房后承租人已签字接收的,承租人仍可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46.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此后如出租人欲终止合同,须给承租人适当的宽限期,且应在该宽限期之前通知承租人。
46.5应提示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发生或应缴纳的税费的主体。
第47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
47.1租赁房屋为住宅的,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期限越长,生活越稳定和方便,租金价格相对于短期租赁也可以降低。对出租人而言,租赁期限的长短除考虑租金因素外,还应注意长租期间须加强对房屋和承租人的管理以及长期租赁对房屋出售时的影响等。
47.2租赁房屋为商铺或写字楼的,因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权限制等原因,为达到租赁房屋的目的,实践中有些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等类似合同,约定房屋使用期限为20年,20年期满后,自动续期20年,以规避法律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禁止性规定。律师应提醒当事人,签订类似合同的法律风险,一旦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此类合同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对于超过20年租赁期限的部分,将认定为无效,双方当初签约的目的可能无法实现。
47.3对酒店式公寓租赁期限的约定,一般没有其他类型房屋租赁期限严格,可一天起租,可随时退租,但也应约定提前通知入住和提前退租的通知期限、通知方式及结算方式。
第四节合同对房屋使用要求及维修责任的约定
第48条一般规定
48.1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对房屋的用途作出明确约定。房屋用途应符合记载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房屋的规划用途。
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符合承租人使用用途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且在租赁期间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48.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48.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用途或者按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致使租赁房屋受到损耗的,应属于正常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8.4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8.5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并应予以维修配合。
48.6承租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房屋。
48.7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8.8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房屋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48.9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双方对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法》以及《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49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49.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等的约定。
49.2参加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签约谈判。
第50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50.1对房屋用途的约定要符合承租人的使用和收益需要,使用范围不宜约定过窄。
50.2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的适用性作出承诺,对房屋存在的数量瑕疵、质量瑕疵及权利瑕疵作出担保。
50.3对出租人维修房屋的责任进行约定,对应当归责于出租人的事由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而导致的房屋毁损应约定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50.4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 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 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出租人知晓或处理的情况。
50.5出租人对房屋进行大修而致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时,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承租人,双方还应协议约定承租人在此大修期间的房屋使用或租金减免问题。
第51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51.1承租人不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不按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属于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51.2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1.3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51.4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除出租人已知外,租赁房屋需要出租人修复却因承租人应通知而没有通知出租人,导致出租人不能及时修复而使承租人受到损害的,就损害扩大部分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52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52.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等的约定。
52.2参加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签约谈判。
第53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对房屋用途的约定应规范、准确,避免使用界定不清的用语。
第54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54.1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性质和用途,承租人可以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54.2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将由出租人负担。
54.3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54.4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并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第55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
55.1住宅房屋出租时,应对“群租房”问题作出约定。
55.2租赁住宅房屋作商业用途(包括做商铺、写字楼、工业厂房等)时,律师应提醒出租人居民住宅内不能注册四类公司:餐饮、网吧、桑拿洗浴、歌舞娱乐;利用住宅类房屋作为其他经营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住宅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外,出租人还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
55.3商铺租赁合同对租赁用途进行约定时,还可约定承租人经营的业态和经营品牌。
55.4出租人为酒店式公寓内配备的所有设施和用品一般相对比较齐全,应注意保证出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承租人应正常使用并妥善保护公寓及配套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公寓内的设施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告知出租人,由出租人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双方合同中应约定维修、安装或重新添置设施、设备、物品等费用的赔偿标准和办法。
第五节合同对装饰装修的约定
第56条一般规定
56.1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对装饰装修应约定如下内容:
(1) 装修范围。当事人约定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应约定装修的具体面积、部位,房屋装修设计方案的确认以及违反约定应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2) 装修期限。承租人装修的,还应约定装修期限内是否享有减免租金的权利;双方还应明确该期限届满后,未能完成装修的处理原则。
(3) 装修保证金。承租人装修的,出租人为防止装修对房屋造成损坏,可要求承租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钱款作为装修保证金,以保证承租人履行装修条款中对其约定的义务。
(4) 装饰装修物的维修责任。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还应明确装饰装修物更新和维修的责任由谁承担。
(5)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的装修处理。
56.2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还要注意审查约定承租人对装修公司及其工人的管理、装修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装修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的承担与支付、装修过程中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协调、装修期内是否免租或一定期限内免租等。
56.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对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进行明确的约定。
第57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57.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装饰装修的约定。
57.2参加承租人与出租人的谈判。
第58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58.1承租人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材料、施工方案等,在合同中约定经出租人同意及备案的程序;工程验收时,出租人是否参加和确认等。
58.2合同可约定由出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符合承租人要求的条件后,再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对装饰装修的有关设备、材料、产地等约定明确而无歧义,并要求出租人在交付时提供相关设备、材料的使用说明和合格证明,提供房屋装饰装修完成后的整体质量符合相关规范等材料的证明,达到房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第59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59.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9.2承租人进行二次装修前,应确认出租房屋已通过规划、消防等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承租人进行二次装修时,设计图纸除经出租人同意外,还须通过规划、消防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核,以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
第60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60.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装饰装修的约定。
60.2参加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谈判。
第61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61.1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的限制和要求须明确。
61.2如约定出租人进行房屋装修的,应对装饰装修的有关设备、材料、产地等约定明确而无歧义,对竣工验收时间、装饰装修完成后的验收标准予以明确。
61.3出租人还应与承租人约定双方对验收是否符合标准产生争议时,由哪个部门进行检测、鉴定及检测、鉴定费用的承担责任。
61.4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进行房屋装饰装修的,应约定使用过程中对装饰装修物的保养、维修责任及费用的承担。
第62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62.1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如装修不符合约定标准或违反装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装修违反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对承租人人身或财物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62.2出租人按照承租人要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应约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出租人为此受到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标准。
第63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
63.1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遵守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
63.2住宅装饰装修大多由出租人完成,为提高装饰装修的使用周期,合同应对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限的保养和维护作出具体约定。
63.3商铺和写字楼房屋租赁大多由承租人按照经营风格和用途等自行完成,承租人追求的是使用期间房屋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更重视装饰装修表面效果而非质量,律师在审核此类条款时,应把握当事人需求,对承租人装饰装修申请、审批、合同终止后房屋质量的要求进行明确约定。
63.4由于商铺、写字楼、工业厂房等房屋租期通常较长,有的甚至长达10年以上,因此明确配套设施的提供及保养维修责任尤为重要。商铺租赁合同中要特别注意配套设施及其日常维护条款的约定,如供电供水设备、中央空调、锅炉、电梯、安防设施等,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商铺日后的正常经营。出租方应考虑保证配套设施的合理使用与保养维护,延长使用寿命。承租人则需考虑配套设施的交付现状是否满足自己长期运营的需要,例如水电负荷、空调功率等。
第六节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第64条一般规定
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就承租人转租方面看,分为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第65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65.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转租的约定。
65.2参加承租人与出租人的谈判。
第66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房屋转租时,宜约定出租人作为转租合同签约一方或在转租合同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67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67.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还可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7.2转租后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67.3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可要求次承租人腾退房屋,次承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68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68.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转租的约定。
68.2参加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签约谈判。
第69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69.1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对次承租人使用用途等进行限制。
69.2允许承租人转租的,应约定是否允许次承租人再行转租房屋。
第70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70.1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应约定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以免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因房屋腾退等事项发生纠纷。
70.2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对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履行房屋修缮等义务的,出租人不能拒绝,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70.3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又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出租人在知道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情形下,又不同意该转租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可以查询接收凭证的形式提出异议。
第71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
71.1住宅租赁合同一般应约定转租的限制条款,特别要约定承租人与他人合租、群租、出借房屋等情况是否视作转租。
71.2商铺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可约定如承租人将房屋用于开设新公司,交给自己的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由所属总公司分配使用等情况是否属于转租以及如何处理。
71.3商铺、写字楼、工业厂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将房屋部分转租的,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使用的是否认定为转租、如何处理,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节合同解除的约定
第72条一般规定
所谓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73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无须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参见143.4.1)。而约定承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情形主要有:
(1) 出租人未按期交付租赁房屋且超过一定期限;
(2) 出租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修缮义务;
(3)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标准、使用用途的。
第74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74.1承租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有特定目的或特殊要求的,律师应协助承租人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并对可否解除合同进行约定。
74.2律师应对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作出约定。
74.3在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出租人的异议期限应作出约定。
第75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该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76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无须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参见143.4.2)。而约定出租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情形主要有:
(1)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解除合同;
(2) 承租人擅自转租或调换的;
(3) 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设备而不维修、不赔偿的;
(4)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以恢复原状的。
第77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77.1出租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有特定目的或特殊要求的,律师应协助承租人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并对可否解除合同进行约定。
77.2律师应对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约定。
77.3在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对承租人的异议期限应作出约定。
第78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八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79条一般规定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作了概括性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继续履行、要求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方式。
第80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80.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80.2参加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签约谈判。
第81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81.1违约责任应该充分预见各种可能的事件,并对后果予以约定。
81.2约定出租人违约的主要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
(1) 房屋基本情况和用途与事实不符的;
(2) 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房;
(3) 没有按照约定的交付条件交房;
(4) 交付的房屋没有达到与承租人约定的装饰装修标准;
(5) 出租人在承租人装修时不提供房屋供电、供水、排烟、排水及其他公共系统的有关资料;
(6) 出租人对房屋及提供的设施没有按约定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房产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7) 没有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8) 出租人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根据上述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相应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承担方式,如逾期交房情况下约定逾期期间每日的违约金;未及时维修情况下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第82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承租人应针对市场变化频繁的特点,对可能出现的包括税收、租金标准等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因素事先预估,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出租人违约的相应责任及后果等。如果合同签订时未预见或未能以概括性条款加以说明,则很容易产生争议。
第83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参见第80条。
第84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约定承租人违约的主要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
(1) 未按约定时间接收房屋的;
(2)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交费用的;
(3) 对房屋使用不当,以致出租人房屋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的;
(4) 承租人利用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5)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6) 承租人在对房屋装修时进行改变房屋承重结构等违规装修行为的;
(7) 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责任承担方式约定参见81.2。
第85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房屋不能按约定时间和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86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房屋的服务要点
86.1如承租人租赁商铺或写字楼并拟作为注册地址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参见15.4,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86.2参见31.4、31.5、31.6的法律服务要点,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86.3消防验收是商铺、写字楼、工业厂房投入使用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应约定出租人交付房屋时须通过消防验收,二次装修后通过消防验收的责任方由当事人根据装饰装修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就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影响房屋使用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86.4出租商铺为大型商业中心的一部分的,因整体招商运营的需要,出租人还可约定承租人承租商铺后未按约定时间开业的违约责任。
86.5商铺、写字楼、工业厂房类房屋使用过程中,应约定如承租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或因故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的违约责任。
第九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
第87条合同对和解与调解的约定
参见本指引第二编第七章。
第88条合同对诉讼与仲裁的约定
88.1一般规定
88.1.1诉讼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争议所进行的活动,是解决合同争议最常用的方式。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合同约定调解为前置程序或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除外)。
88.1.2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以仲裁机构的裁决作为最终解决争议依据的法律制度。
88.2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88.2.1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性质和用途的不同,从有利于出租人的角度帮助其选择约定调解、仲裁或诉讼作为解决方式。
88.2.2审核诉讼管辖地或仲裁机构选择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88.3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88.3.1综合考量承租人的经济条件、房屋性质和用途等情况,为其设定解决争议时采用诉讼还是仲裁途径。
88.3.2诉讼管辖地应注意,虽然对于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究竟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还是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有一定争议,但一般认为,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地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88.4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仲裁的,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变更。
88.5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参见88.2。
88.6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参见88.3。
88.7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参见88.4。
第十节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
第89条一般规定
89.1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当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89.2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原则上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89.3房屋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约定租期、租赁用途、租金、修缮责任等权利义务,并且双方当事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89.4如果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合同的,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89.5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89.6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9.7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89.8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属于合同备案登记性质,此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没有办理备案登记,合同依然在生效条件满足时生效;
(2) 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对抗未经登记备案且未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
第90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90.1起草、审核、修改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备案条款。
90.2参加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约谈判。
第91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91.1审查出租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及生效时间。
91.2审查合同对登记备案的约定。
第92条律师为承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成立的合同应提醒承租人进行登记备案,如果合同中约定以登记备案为前提条件的,应提醒承租人不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
第93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参见第90条。
第94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重点内容
参见第91条。
第95条律师为出租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风险提示
参见第92条。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