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陈高威:乡村治理应警惕高成本陷阱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重农评 Author 陈高威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2021-05-01
目前,在创建治理示范村中,部分地区对成本问题考虑较少。如不及时合理引导,将在未来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形成不良影响。实现乡村治理的低成本、可持续性,符合大部分中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也是对我们中华农耕文明的传承和发扬,应把握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传承发扬乡村治理传统、重视农民合作社的治理作用、形成“一核多元”共治局面等环节。
近年来,党中央对社会治理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城乡基层治理体系逐步构建和完善,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迸发出巨大力量,形成全面动员、全面部署、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的局面,使城乡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有效遏制了疫情扩散蔓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各地基层治理呈现良好局面。但还应看到,我国基层治理中依然存在不少复杂矛盾和风险挑战,治理任务还相当繁重,尤其在治理资源较为缺乏的乡村地区,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更好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在完善乡村治理过程中,各地应警惕高成本治理陷阱。目前,部分地区对成本问题考虑较少,在创建治理示范村中,不计后果投入,超越了现阶段乡村的承受能力。如不及时合理引导,将这种典型予以推广,那将在未来的乡村治理实践中形成不良影响。
通过观察,笔者认为,导致乡村治理陷入高成本陷阱主要由于两点:第一,照搬城市社区治理方法。部分地区在乡村治理实践中认为城里的治理模式就是先进的,乡村就应该向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学习。实际上,城市社区治理主要是提升社区服务质量,不可避免形成高成本治理。例如,某城市一治理示范社区,2020年的收入和支出各是200万元左右,一场以促进邻里互助为主题的社区活动开支就有5万元之多。现实中,我国还有很多村庄的集体收入每年不足10万元,这种高成本的治理模式是普通农村难以负担的。乡村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如村规民约等实现低成本治理的传统基因存在,如果要照抄照搬城市社区的治理经验,则会“水土不服”。
第二,治理责任主体错位。在乡村治理中,农村发展主体被忽视,基层事务量急剧加大。结果基层开支越来越大,干部压力也越来越大,反而村集体和农民这一治理主体的责任意识难以增强。导致责任主体的错位,意味着乡村治理的成本只会上升,不会下降。
实现乡村治理的低成本、可持续性,符合大部分中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也是对农耕文明的传承和发扬,有几个关键环节需要把握。首先,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必须认识到农民才是乡村治理的责任主体,基层政府不应大包大揽。在治理过程中,让农民真正参与到包括乡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重点发展产业等公共事务的全过程,而不是让他们袖手旁观,从而导致治理主体错位。乡镇这一级党委政府作为上下联动的重要环节,在发展中应侧重为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提供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在加强治理的同时,注重发展本地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夯实基层公共服务能力的经济基础。
其次,传承发扬乡村治理传统。中国村落是一个生活共同体,人们存在诸多共同利益,尤其是我国农村因血缘、地缘关系及共同生产生活的紧密联系,合作基础尤为广泛。农民的集体意识牢固,可以通过务实举措将人们有效组织起来。关键是要发挥村集体的治理作用,简而言之就是要特别注重强化村集体组织力量,从而起到组织动员农民的作用。在农村,村集体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化为村“两委”、村干部和集体经济。因此,必须选好用好农民的“当家人”,采取赋权予能、权力下沉、盘活资源等方式壮大集体力量。只有集体力量壮大了,才能进一步去引领带动农户进行合作发展。
再者,重视农民合作社的治理作用。作为农村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要重视合作社的治理作用,实际上农民合作社天然具有治理功能,应充分利用起来。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提升了农业经营综合效益,促进了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成员多种形式出资获取分红;特别是“一人一票”的治理机制,还在乡村治理中推进了农村民主管理。2020年底,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推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发动,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实质上就是要求加强村党组织对合作社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合作社的乡村治理功能。
最后,形成“一核多元”共治局面。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是关键,必须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服务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带领群众增收致富能力,但更需要着重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而不是简单进行自上而下的村庄管理。具体在农村中,就是要把村“两委”、志愿者、社工组织、老人协会、退役军人协会、合作社、文艺队、乡贤等乡村多元主体的治理作用发挥起来,建立有效的协同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基层治理中的独特作用,不断降低治理成本,逐步形成“一核多元”的乡村善治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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