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律解读无产权房该怎么分割!

2017-01-24 赣州房地产杂志


*广告合作:13576675545(皮皮)

经适房、两限房、集资房等福利房,如是在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此类房产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有使用权,即由一方居住并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有权只能在完全取得之后再另行处理。

无产权房,怎么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男)、被告(女)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单位有福利分房政策,根据原告的工龄、职位,原、被告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为市场价的三分之一)购买了位于某处一套建筑面积81平方米房屋的使用权,基于原告单位政策规定,原告仍需八年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现被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表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达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且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故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原告单位的福利分房,购买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双方未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离婚后该房屋结构也不适宜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故法院结合房屋性质、取得房屋时原告的身份因素及出资来源,判决上述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鉴于被告无他处住房,由原告给付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待取得完全房屋产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福利住房,包括由政府出于社会保障的目的,向全民提供的公共福利住房,也包括由雇佣者为其所属职工提供的单位福利住房。本质上福利住房即非市场化配置的住房。根据我国城镇住房的一般政策,我国目前城镇住房供应来源于两大方面,即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商品房供应体系,一般包括由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以下简称“集资房”)、政策性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两限房”)以及共有产权房四种类型。这四类福利房的共同之处在于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才能取得房屋,且购房人均没有取得完全的房屋产权。

        如离婚诉讼中涉及上述福利住房,由于该类房屋使用权与产权分离,因此,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取得不动产的身份因素,资金来源、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原因进行综合考量,并从方便生产生活的角度先行处理使用权,并告知当事人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可以另行诉讼。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原告单位的福利分房,购房款中折合了原告的工龄、职位等因素,但该房屋购买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故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屋的完全所有权,故法院不宜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判决,又因该房屋结构具有一体性,原、被告离婚后不适宜对房屋共同居住使用,故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使用权的归属作出认定。由于该房屋系原告单位福利分房,融合了原告的个人工作因素,且原、被告双方均不具备第二套住房,故法院综合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原告使用,并由原告给付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较为妥当,待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权后,双方有争议的,仍可诉至法院,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分割。

        另外,类似处理方式的还有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根据现有国家政策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即使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但购房出资和房屋使用价值是实际存在的,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该类房屋,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请求法院对房屋的价款和使用权进行处理。

        对于其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因未付清应付房款导致未取得产权证的,离婚时不应直接对产权进行分割,法院对使用权作出处理后,告知当事人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夫妻双方均可以另行请求分割。但若全部房款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清,房屋产权情况较为清晰,只需完善产权登记手续,对该类房屋可以直接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热点新闻回顾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调整  明确人均安置面积

☀赣州将建设40个左右特色小镇!你觉得哪些镇有机会升级?

👀权威数据发布:2016年赣州全市新房销售96983套 住宅销售64130套!

📝【2016年赣州楼市白皮书之政策篇】楼市调控风云再起

⚓一个特大城市亮出杀手锏!房价的拐点来了…



编辑:Young

※:部分图、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我们将及时删除

小编工资已与点zan挂钩,求!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