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9月1日起实施!潍坊这些小区注意....
《山东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
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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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编辑:小贝
▌新闻线索/商务合作:0536-8797878;1836362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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