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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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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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定义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从事主要工作包括:(1)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控制室监控;(3)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4)消防安全管理等。
二、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
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三、培训期限
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四、鉴定方式
经培训结业人员参加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鉴定考试合格人员将取得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招生信息
一、培训对象:
从事或者即将从事消防行业的相关人员:
⑴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及消防安全巡查人员;
⑵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⑶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工程维护人员;
⑷消防安全责任人与管理人员;
⑸消防工程施工人员及消防维保人员;
⑹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18—50周岁,男女不限;
二、培训内容:
(一)消防基础知识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基础知识
(四)职业道德
(五)消防控制室监控
(六)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
(七)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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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老师 15019508818(微信同号)
报名地址:中山市坦洲镇秋鸿路4号8卡(坦洲碧涛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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