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发廊成卖淫窝点!老板每次提成30%!警方现场抓获8人!
在沙溪镇租下不起眼的小巷门面开发廊,年过六旬的刘某和妻子杨某却干起了提供卖淫服务的违法犯罪行径。
2017年11月8日,刘某夫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记者2月5日获悉,刘某和杨某一审均被判刑1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开始,刘某、杨某夫妇俩在沙溪镇龙瑞村一处发廊内,容留失足女曾某、何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并对嫖资提成牟利。
2017年4月27日,警方在发廊附近和发廊内抓获刘某和四名失足女及三名嫖客,当场缴获现金518元和避孕套278个。同年5月8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否认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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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刘姓失足女的证言证明,她于2016年9月开始到发廊上班,老板向她介绍发廊提供洗头、按摩、“打飞机”及卖淫服务,并明确了各种收费及提成比例。刘某称,她到发廊上班没有底薪,收入全部是提成所得,每个月约2000元至3000元不等,卖淫用的避孕套也需要自行购买。
“发廊是老板与老板娘一起经营,两人都负责接待、收钱与排序,女老板有时还负责剪头发。如果有摩托车司机带客人前来,老板或老板娘会支付10元介绍费,并在嫖资上作相应的提高。”失足女曾某说,卖淫每次100元,发廊提成30元。2017年4月27日,她共卖淫三次,应收提成210元,实际只收到110元,剩余的100元还没有收取便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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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夫妇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法院认为,本案失足女均系自行到发廊从事卖淫活动,刘某、杨某对失足女没有通过业务培训、工作考勤、业绩考核、截留嫖资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进行管理、控制等组织卖淫行为,仅为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抽取提成,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刘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容留他人卖淫,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违法所得及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刘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一审对刘某夫妇分别判刑1年,各处罚金1万元。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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