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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又一人因此丢命!同学聚会要先签“生死状”?!到底有没有用?

2018-02-25 坦洲人潮网

又有一人丢命,

同桌9人要赔61万!


2月8日凌晨1点多,浙江金华一家酒店大堂内躺着一男子,已经没有了呼吸。男子为40多岁的建德人曾某,系饮酒过量死亡


曾某的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曾某的死亡是因几位好友邀请聚餐喝酒造成的,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经过民警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参与聚餐的9人,因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且没把醉酒的曾某安全护送回家,补偿曾某家属共计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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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饮酒过量死亡,12名同事判赔34万

2月3日晚上,陕西宝鸡一男子与12名同事参加周末聚餐, 男子喝了大量的酒, 紧急抢救也未能挽回性命。



聚餐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共同聚餐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月12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意外死亡赔偿协议,12名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4万元。


春节里少不了同学聚会

近来开始出现所谓的“承诺书”

网友戏称为“生死状”

但,有了这个就能免责?



2月21日在青海西宁

同学聚餐前纷纷签字

组织者当场宣读承诺书

随后大家落座开始用餐



其实在网上搜一搜

类似的“免责声明”并不少见


为什么聚会要签“生死状”?

看看下面这些案例就明白了。



签了这张“生死状”,

真的就可以免责了吗?


律师认为,这样的酒后免责承诺书应当是无效的。


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对于酒后可能发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存在无效的可能,所以免责承诺并不能发生免责的效力;从酒后可能发生的自身及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后果与饮酒以及相关行为依法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表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生效判例来看,对于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并不能因为这样的口头或书面免责声明而免除,所以酒后免责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同饮者及相关主体免责文书。


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即使劝酒人没有主观过错,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网友评论



对己对人负责

关键是约束自己的行为

而不是靠一张“免责承诺书”!

提倡健康的饭桌文化

从我做起!

扩散!


转自:城市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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