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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一足浴场搞“特殊服务”!结果…


足浴按摩场所暗地里搞“特殊服务”,

还想妄图逃过公安机关的检查?

抓你现行,没商量!!!


2018年12月6日晚8点45分,

南区公安分局民警正在对某足浴店

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突然发现该足浴“318”包房有“奇怪”的声音……


(民警检查现场照片)


民警即刻推门进入房间,

当场发现蒋某(男)和周某(女)

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民警随即将蒋某(男)、周某(女)

及足浴店负责人带到城南派出所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

蒋某和周某均承认两人存在

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民警检查现场照片)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蒋某、周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足浴店已被责令停业整改。



针对区内部分场所可能存在不法或不合规行为的现象,南区公安分局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检查力度,大力打击涉“黄赌毒”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在打击涉“黄”问题上,公安机关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坚定的决心清理社会风气,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



要知道,公安机关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动真格的!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法律知识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城市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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