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阜沙一男子“吹牛”要炸公安局,结果.......

俗话说

东西可以乱吃

但话可不能乱说



近日

22岁的强仔就因在

微信朋友群里“吹牛”

被送进拘留所


炸公安局、交警大队?


为了让朋友相信

还把“牛”吹大了


1月17日中午,阜沙公安分局根据群众的举报,在中山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的协助下,在上南工业区一电器厂内,将扬言要“炸”公安局的男子刘某强(22岁,广东罗定市人)抓获。

他真的要“炸”公安局?

究竟有乜咁大仇口?

他的行为能否得逞?



原来


       就在日前阜沙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开展“百日行动”期间,查扣了刘某强的套牌车。刘某强就此对公安机关产生了怨恨,后在2个微信群里邀朋友于半夜三更开着改装过的摩托车,以制造噪音的形式“轰炸”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以发泄自己的不满。

经审讯调查发现,刘某强只是为了哗众取宠,在微信聊天群里开了个玩笑,并无实施的企图。目前,刘某强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警察蜀黍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玩笑开大了也可能触犯法律



来源:平安阜沙、中山日报


不想错过推送,可以将公众号设为星标哦↓


猜你喜欢坦洲年尾流流有人跳楼?因咩事?

年味渐浓!有无发觉坦洲有乜唔同左?

坦洲呢度洗车几蚊鸡搞掂!帮你部爱车换个新look过年啦!

【坦洲招聘一周汇总】找靓工作的看这里!(1.18更新)

惨!今早坦洲一女童殒命!才四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