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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沙一男子“吹牛”要炸公安局,结果.......
俗话说
东西可以乱吃
但话可不能乱说
近日
22岁的强仔就因在
微信朋友群里“吹牛”
被送进拘留所
炸公安局、交警大队?
为了让朋友相信
还把“牛”吹大了
1月17日中午,阜沙公安分局根据群众的举报,在中山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的协助下,在上南工业区一电器厂内,将扬言要“炸”公安局的男子刘某强(22岁,广东罗定市人)抓获。
他真的要“炸”公安局?
究竟有乜咁大仇口?
他的行为能否得逞?
原来
就在日前阜沙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开展“百日行动”期间,查扣了刘某强的套牌车。刘某强就此对公安机关产生了怨恨,后在2个微信群里邀朋友于半夜三更开着改装过的摩托车,以制造噪音的形式“轰炸”公安分局和交警大队,以发泄自己的不满。
经审讯调查发现,刘某强只是为了哗众取宠,在微信聊天群里开了个玩笑,并无实施的企图。目前,刘某强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玩笑开大了也可能触犯法律
来源:平安阜沙、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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