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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洲俩男子因工作争执比试摔跤,一人摔成骨折该谁担责?


本以为是同事间年轻气盛的打闹,

却不慎酿成悲剧。

因在工作期间引发争执,

坦洲两男子竟相约路口比试摔跤,

最终导致一男子被摔致骨折。



7月26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二审判决,判决常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唐某君赔偿55851.75元。


两人因工作争执比试摔跤


常某今年31岁,四川省阆中人,唐某君38岁,湖南永州人,两人均在坦洲镇某公司工作。2017年7月20日晚上8点左右,唐某君与常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争执,唐某君遂主动提出与常某进行摔跤比试。半小时后,两人于公司附近广州银行的路口处比试。



常某在询问笔录中说:

当时我的手抓着他的肩膀,我就用力把他往旁边甩,结果唐某君就失去了平衡,身体倒在了地上。


摔倒后,唐某君右脚脚踝处疼痛剧烈,随即被送至中山南华医院,随后转送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就诊,经诊断,唐某君外踝骨折、距骨粉碎性骨折、踝关节脱位,住院25天,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花费79788.22元。


一审:主动提出摔跤,对受伤也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中是常某自认在路口伤害了唐某君,同时根据证人彭某描述,是唐某君主动要求摔跤,因而唐某君对于其受伤损害也存在过错,故酌情减轻常某的赔偿责任,判常某对唐某君的受伤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55851.75元。


随后常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称是因地面潮湿而导致唐某君滑倒受伤,请求减少其应付责任


二审:地面潮湿致滑倒证据不足


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地面潮湿一说证据不足;根据证人彭某的描述,事发时唐某君并没有对常某实施暴力袭击等危险行为,不存在常某需进行防卫的情况,常某完全可以拒绝进行比斗从而避免造成伤害


法院据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某应依法向唐某君赔偿55851.75元。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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