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妈妈的好消息:中山修改计生条例产假延长至128天陪产假也增至15天
商报讯 为与新计生法相适应,全国各省份都修改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广东也不例外。那么,条例修改后,中山的女职工休产假可以休多少天呢?
4月1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中山女职工的正常产假加奖励假,一共可以休128天,难产和多胞胎另有规定。
难产可再多休30天
“休产假、陪产假,比原政策分别延长了30天和5天。”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按原来的政策规定,产假为98天,陪产假为10天;按新修改政策,产假为128天,陪产假为15天。值得注意的是,产假128天由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30天组成,难产和多胞胎另有规定。
以上假期天数执行的标准主要根据《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执行。值得注意的是,休奖励假和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未参保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对于女职工来说,除了关心假期天数之外,更关心产假期间的工资够不够买奶粉。女职工休产假,如果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从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按规定的假期计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参保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已领取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的,应从生育津贴中将与其所领取的工资等额部分交回单位;当生育津贴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执行。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执行。(来源:中山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