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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女子被烈性犬咬伤,鲜血直流!女子:狗是孩子牵着,挣脱后直接向我冲了过来......

直播海南 直播海南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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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发来一段视频,称海口市海甸岛荣域小区发生犬只伤人事件,视频中,伤者秦女士的手臂鲜血直流,有一只泰迪狗坐在地上,周围有一滩血迹。同时,这段视频也在微信朋友圈中被网友频频转发。随后,记者也联系到了视频中的伤者秦女士进一步了解。



采访当天,记者在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部骨科中心见到了秦女士。秦女士手臂被狗咬伤,伤口较深,已经进行了缝合。据她回忆,5号上午,自己和邻居分别牵着狗在小区花园内散步,偶遇时两只狗突然都变得很兴奋。“那个时候是她们家女儿牵着狗,那个狗就一下子向我冲了过来。然后我把我的小狗抱了起来,她们家的狗就咬在了我的手臂上,我就摔在了地上,然后就看到那只狗又把我家的小狗又咬了起来,放在地上。”



秦女士说,当时她护狗心切,被这只黄色中华田园犬咬伤。当时,牵着狗的是邻居杨女士仅十岁的女儿,家长虽然跟在一旁,但这只狗还是挣脱了狗绳,朝秦女士的狗扑过去。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杨女士,她说这只狗是朋友回美国前托给她收养的。“(记者:当时为什么要让小女孩牵狗呢?)哎呀,谁知道它会这样子,觉得小朋友牵一下也没关系。”



而根据《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遛狗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且杨女士领养的中华田园犬属于大型烈性犬,不能在城市内饲养。杨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初次养狗,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仅注射了疫苗,没有给狗办全相关手续。


事发后,这只中华田园犬被海南省小动物保护协会带走,暂时由工作人员喂养,辖区派出所也介入了调查,这只中华田园犬已经是3岁的成年公犬,将近20斤。红岛派出所民警王俊博表示,因为这只中华田园犬属于城市禁养犬,无法办理养犬许可证,杨女士提出把这只狗送到小动物保护协会,并全部承担伤者秦女士的医药费。



新修订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出炉

近日,海口市发布了新修订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从管理部门、养犬分区域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规范,下面,我们就来划重点,看看那哪些地方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养犬分区域如何管理?




新修订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


禁止养犬区是指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区以及由公安部门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其他禁止养犬区域。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禁养犬的品种、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重点管理区是指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以及由公安部门根据城镇建设现状和人口密度等情况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其他区域。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不得开办犬类养殖场和设置犬类收容救助场所。


一般管理区是指禁止养犬区和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队、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养犬的登记




《条例(草案)》规定,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饲养犬只应当在犬龄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取得养犬登记证。


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按规定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类免疫证明。动物诊疗机构负责重点管理区域内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工作,政府购买服务的村级防疫力量负责一般管理区域内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工作,并发放犬类免疫证明。犬类免疫证明格式和填写规范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停留七日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当自进入本市起三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备案,提供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居所证明、检疫证明、免疫证明等材料,并取得养犬备案证。停留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居民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犬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
  (三)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
  (四)养犬人身份证明;
  (五)房产证、居住证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养犬登记实行年审制,年审工作由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负责。养犬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的犬类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以及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年审手续。



犬只的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运输、诊疗、美容、培训、寄养、展览(销)、表演等经营活动及开办犬类收容救助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备案。


   从事犬类经营交易的,应当建立登记台账,记载交易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等内容。提供犬类诊疗、美容、培训、寄养等服务的犬类经营者应当暂存犬只的养犬登记证或者养犬备案证,并将其复印件存入台账或者档案。

 饲养或者经营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养犬人应当及时有效制止;
(二)不得污染环境,产生异味或者其他污染的,应当及时清理;
(三)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从事犬类交易;
(四)不得经营未经免疫、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犬只;
(五)不得遗弃犬只;
(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二)携带养犬登记证或者养犬备案证,给犬只挂智能犬牌;
(三)给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
(六)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渡轮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七)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八)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记者:黄新竹、冯月、高天阳

视频编辑:巩毅

编辑:戴玉春

审核:孙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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