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广电总局办理27项审查审批,办事途径、电话都在这里(收藏)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提高总局行政效能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了 27项广播影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最新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单、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等材料;内容包含国产电视剧片审查、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等事项。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审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直接备案的制作机构。
2、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52号),在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中被确定为“当代涉案”题材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3、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引起社会争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总局审查的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经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审查不符合《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的电视剧。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应明示关键步骤、环节及时限要求,可按简化和缩短后的期限制定。通用流程示意如下,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调整和细化。
办理方式:
(一)新办。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或审查修改意见)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二)依申请变更。已经取得《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确因优化调整或内容增减等原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剧名及集数变更。
(三)补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暂不提供补证服务,只可提供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综合处
(二)电话咨询:(010)86093631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一)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摄制电影片;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
(三)中方合作者原则上应具有2部(包括)以上国产电影片的出品经历。
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方式:
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等过程环节。
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
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南业务楼5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艺术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楼C344)
(二)电话咨询:
010-86096953(合拍公司)010-86090428(电影局艺术处)
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单位。
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办理基本流程: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单位
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由指定单位向广电总局提交。
办理基本流程: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2.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3.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4.电视剧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办事条件第(二)项中一条或几条的;
2.完成片含有下列内容的: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立项)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方式:(立项/完成片)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做出审查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初审及复审意见;
4、司领导审核,请专家评审后,上报总局领导签批;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6、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文件。
咨询途径:
(一)现场: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电话:(010)86097075,68020753
(三)电子邮件: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邮政编码:100866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甲类)核发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书面申请;
2.省局提交材料齐全(见申请材料清单);
3.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
4.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2.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
3.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不能提供评估报告也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方式提交材料。材料接受方式的详细信息参见“九、申请接收”。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基本流程应明示关键步骤、环节及时限要求,可按简化和缩短后的期限制定。通用流程示意如下,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调整和细化。
办理方式:
(一)新办。采用一般程序。指通用过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依申请变更,同新办。
(三)补证,同新办。
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
(二)电话咨询:(010)86091201
(三)网上咨询:http://www.chinasarft.gov.cn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已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3.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4.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口试成绩达到A级;在其他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口试成绩达到B级(含)以上等次。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示的方式提交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根据申请条件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书面材料;
3.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书面材料,录入电子数据,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
4.符合要求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同意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电子数据;
5.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制发播音员主持人证。
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新办
符合首次注册要求的申请人,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注册。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三)变更
变更制作、播出机构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变更后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补证
申请换领或补发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原注册机关提交《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申请办理换领(补发)手续。
(五)申请注销
因工作岗位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持证人所在单位收回执业证书,于三十日内交原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统一销毁。
咨询途径:根据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的方式咨询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
办理基本流程: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它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三)审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设备场地、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等内容;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
办理基本流程: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终止,直接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终止,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级教育电视台设立、终止由教育部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教育电视台的设立、终止,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教育部审核,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办理方式:普通情况下采用一般程序,部分涉及到技术参数和传输方式的需传媒司和科技司并联审批。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办事条件: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调整节目套数和节目设置范围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运营规划;
3、筹备计划。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变更台名、台标、呼号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拟变更的台名、台标、呼号及其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因行政区划变更的,须提交国务院关于变更行政区划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因其他原因变更台名、呼号的,申请书中应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
(三)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以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理由、人力资源、资金保障及来源、场地和设备、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运营规划;
3、节目审查和管理制度;
4、安全传输与播出方案、技术方案;
5、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6、筹备计划。
办理基本流程: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直接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中央级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经教育部审核,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教育部审核,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省级教育电视台变更台标,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省级广播电视行政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教育部审核,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省级以下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教育电视台变更台标,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本级广播电视行政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方式:
普通情况下采用一般程序,部分涉及到技术参数和传输方式的需传媒司和科技司并联审批。
【来源:传媒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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