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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等于知道

2017-06-09 陈嘉明 TVinsider


在理论上,把信念之类的东西归之为“知”,妨碍了对形而上学命题性质的理解,应纠正。在实践上,需要注意不要把仅仅属于信念的可能性命题,同知识尤其是真理相混淆。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司机(甲)看到前面有人(乙)在追赶丙,并高喊“抢劫了”。他信以为真,于是见义勇为,开车追了上去,不巧把丙撞倒并致死亡。而事实却是,乙是精神病发作,丙并没有抢劫。这一情况告诉我们,相信并不等同于知道。假如甲真的知道事实真相,他就不会做出上述失当的行为。

在哲学的场景中,可换成如下例子。对于断言“我知道人性是善的”,可以联想到维特根斯坦所谓的“甲虫盒子”。别人的盒子里藏的是否是甲虫,我们既然见不到,当然也就不可能知道了。同理,别人的人性如何,既然不可见,我们同样不好说类似的“知道”。不过,假如有人说“我相信人性是善的”,似乎是可以接受的。这就引出了知道与相信的各自性质如何、区别何在的问题。

从知道与相信的性质与构成要素的角度看,一般而言,当我们说“知道”某件事情的时候,意味着我们了解其真实的情况。但当我们说“相信”某件事情时,则可能意味着某种推测、认可、接受等。其依据可能是他人的转述,或通常的习惯等等。由此可以看出,无论知道还是相信,都涉及某种判断,都是对某件事情状况的断言,都属于某种“命题态度”,这是它们的相同之处。

不过,对于知道与相信两者来说,辨明它们的差异性,远比指出它们的相同性要重要得多。我们日常话语中的情况实际上也表明了这一点。

其一,对象不同。知道的对象是事实,信念的对象是命题。当我说:“我知道他到教室去了”,这表示的是一件事实。而当我说:“我相信他到教室去了”,其中的“他到教室去了”则是一个命题,特别是当此命题是别人告诉我的情况下,它作为“命题”的表现就更为明显。

进一步说,由于知道的对象是事实,因此与知道所关涉的是“现实性”。这种现实性是由感觉经验提供的。与此不同的是,由于相信(信念)的对象是命题,所以相信涉及的多是“可能性”。因为这类命题或是我听说的,或是我虽然具有某些理由相信,但实际情况尚未发生(如相信明天会下雨)等等。特别地,对于形而上学这类非经验的命题来说,这一特征更为明显。

其二,性质不同。相信是一种心理态度,而知道(认识)则不是,或者说,不应当是一种心理态度。对于认识而言,重要的是不以个人的情感介入对客观真理的认识。假如认识是一种心理态度,就易受情绪的干扰。而“相信”更多的是对某些命题的选择的结果,对相同情况的不同认定或接受,表现为不同的信念。

其三,确定性程度不同。康德对这一问题曾给出精辟的界定:信念是主观上充分,而客观上不充分的;知识则是不仅主观上充分,而且客观上也充分。这一点可说构成了信念与知识的根本差别。

普里查德从知识是确定的而信念是不确定的区别,得出知识与信念是绝对不同、相互排斥的结论。不过这种观点过于绝对。信念在满足了事实性要素的情况下,是可以转化为知识的。例如,当比赛还未发生时,我只能说:“我相信中国队会赢。”而当比赛结束,中国队确实赢了之后,我就能说:“我知道中国队赢了。”

其四,目标不同。知道的目标是求真,如知道水分子是由哪些原子构成的。而相信的目标则复杂些。它也可能是求真,如“相信火星上有水”。威廉姆森曾明确把信念的目标认定为知识。但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信念的主要目标。实际上,相信的目标更多地与某种目的性相关,是为了追求某种价值性的目的。如,相信“明天不会下雨”,是与明天想出游有关。相信“命题的意义在于可证实性”,目的是为了消除形而上学。相信“吾心即是宇宙”,是因为这能够为“心学”提供理论依据。

在理论上,把信念之类的东西归之为“知”,妨碍了对形而上学命题性质的理解,应纠正。在实践上,需要注意不要把仅仅属于信念的可能性命题,同知识尤其是真理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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