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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减持新规让某些VC、PE坐不住了,炒消息这招不灵了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 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 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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