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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想考公务员?没门!重拳出击“执行难”,欠钱别想溜……

2017-11-22 齐鲁晚报今日泰山

11月22日上午,泰山区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并通报了5起执行典型案件。



一起来看看这五起典型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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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拘留所干警助力  执行难案获解决

——李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与被执行人华某驾驶的解放牌大货车相撞,李某某被撞致重伤,构成II级伤残。泰安市公安局交巡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后认定,肇事司机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遂将肇事司机华某和车主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诉讼期间,泰山区法院先予执行两被执行人的保险理赔款21.5万元后,判决华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55561.76元,被告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案经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因华某、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09年6月23日向泰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长期下落不明,案件一直未能解决。2015年9月李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人员多方查找两被执行人下落仍然未果。后经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发现宋某某名下的某银行账户有小额的银行存款,执行人员进一步查询该账户交易明细,发现该账户交易频繁,有多笔存取款交易记录,流水金额达32万余元,执行人员当即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随后执行人员顺藤摸瓜,根据款项来源,又调查到宋某某之妻曾于2016年5月10日领取到拆迁补偿款91万元。根据拆迁款的去向,执行人员调查到被执行人以其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通过向房管部门、街道社区调查、走访,最终查找到了宋某某的家庭住址,并于今年10月25日依法对宋某某采取了拘留措施。


依法拘留宋某某后,执行人员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告知其如不积极履行义务,将面临拒执罪的刑事追究。执行人员还主动与拘留所进行了沟通交流,通报了案情,希望拘留所的管教人员协助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案件执行到位。拘留所的管教人员在认真了解拘留原因、被拘留人心理状况、家庭背景等与案件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从法律角度分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从人情的角度让被执行人换位思考。经过多次疏导教育,被执行人态度发生了较大转变,表示愿意支付部分赔偿款,请求提前解除拘留,以便回去筹款还债,管教人员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执行人员进行了反馈。考虑到本案执行标的额大,宋某某又是连带责任人,且履行全部义务确实存在困难,执行人员适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说明了情况。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要求其承担其他责任。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在遭遇身体重创后,常年卧床,生活困难,巨额赔偿款长期不能执行到位,既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执行法官以强烈的责任感,通过全面细致的财产调查,一步步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家庭住址,依法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执行人员没有一拘了之,而是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与拘留所的管教干警沟通,请管教干警配合执行人员做好思想疏导、矛盾化解工作。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再次证明,基本解决执行难需要各方的支持与配合,惟此,才能取得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最终胜利。


案例二:

拒不履行腾退交付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与尹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一)基本案情


1991年、1993年申请执行人李某之父与某村委先后签订两份承包合同,分别承包村委土地2.1亩、口粮田1.48亩,两地块相连。村委给李某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994年李某之父将上述土地交付给尹某某耕种,后尹某某在土地上建设房屋5间、车库1间,种植树木数百株。李某之父去世后,李某要求尹某某返还土地,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泰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泰山区法院于2014年6月判决尹某某于20日内腾退交付给李某承包地2.1亩,口粮田1.48亩,判决作出后,尹某某既未上诉,亦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泰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尹某某,尹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此后外出打工长期逃避执行。因争议的土地内建有房屋,种植了大量的树木,且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致使案件迟迟未能执结。


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嫌拒执罪,泰山区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网上追逃,依法对尹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尹某某迫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压力,委托其家人主动与执行人员联系,拆除了房屋,移栽了树木,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尹某某主动履行了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二)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尹某某被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腾退交付土地,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是交付行为,该行为只要其有积极履行的意愿,即可以完成,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尹某某长期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交付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尹某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例三:

用足失信惩戒措施,迫使老赖积极还款

——冯某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失信一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亓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孙某某、某保险股份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二次手术费赔偿纠纷两案,法院判决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3万余元。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冯某、孙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多次查找两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无果,到被执行人所在村街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若干规定》,依据申请人申请,法院将本案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被执行人冯某的父亲主动找到法院,要求偿还该案的全部欠款。原来,被执行人冯某大学毕业后,参加公务员考试,取得面试资格,因担心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不能通过政审,遂让其父亲将全部款项交到法院。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建立起了对失信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的制度。联合惩戒涉及了十一大类型,覆盖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第三类任职资格限制第五项为:招录(聘)为公务员限制,即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案被执行人正是基于这项规定,如不撤销失信记录,就不得被招录为公务员,故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案例四:

立审执逆向联动  促多案顺利保全并执结

——被执行人山东某矿业经贸公司涉多起买卖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今年年初,我院执一庭法官赴山西吕梁某煤矿,将200万元执行案款提取到位,一举将4起执行案件同时执结。这是我院执行法官采用立审执逆向联动机制,将涉案财产成功查封,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一次有益尝试,成效明显。 


2016年,一件以某矿业经贸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经查控,未发现任何财产线索。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执行法官了解到,该矿业经贸公司实际是由某矿业工程公司开办,矿业工程公司的主要业务对象是山西吕梁和内蒙古地区的煤矿。在赴山西吕梁调查被执行人债权情况时,执行法官发现,当地一家煤矿为偿还债务,曾与矿业工程公司和矿业经贸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将价值450万元的3万吨煤炭抵顶给了矿业经贸公司,当时大半煤炭已被矿业经贸公司提货并售出。执行人员立即找到煤矿负责人,将被执行人尚未提货的一万吨煤炭就地查封。被执行人闻讯后表示愿意马上还款,请求法院立即办理解封手续。 


案件执行进行的非常顺利,让执行法官感到振奋的同时,也产生了疑惑:被执行人如此急切寻求和解并请求尽快解封煤炭,是否因其还牵涉其他案件?参照本院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执行法官逆向联动,立即将该矿业经贸公司的财产信息通报了本院立案部门,查询发现我院尚有多件矿业经贸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均未实现有效保全。有关审判部门当即制作保全裁定,在前案执行和解自动履行结案并解封煤炭后重新查封了这一万吨煤炭。截至2016年底,共有5件诉讼案件参与到对该宗煤炭的轮候查封当中,总标的额200多万元。最终,除1件原告与被告和解撤诉之外,其余4件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煤矿拿出200万元款项替代被查封的煤炭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人员能够在异地执行中保持职业敏感性,抓住战机,从容处断,牢牢控制住工作主动权,活用了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将平时要求立案和审判部门主动介入保全以配合执行工作的传统的立审执配合模式,进行了突破和提高,以逆向联动的创新举措,提前防止了债务人蒙混过关、抢先处置财产以规避今后案件执行的发生,为反规避执行创出了新路径。


案例五:

穷尽执行措施  攻克连环执行难案

——被执行人田某涉11件执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田某去世后遗留十余件执行案件,涉及债务200余万元,其中多笔债务由其母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某在承受丧子之痛后,还要承担巨额还款责任,从2012年开始频繁到上级法院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信访,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很大压力。执行人员在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工资后,即准备着手处置其名下房产,但张某竟以喝农药自杀的方式相威胁。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不理智情绪和社会的稳定,执行人员另辟蹊径,转而深入调查已去世的被执行人田某的财产,终于发现田某在泰安某酒店还享有24%的股权,执行人员立刻对该股权进行了查封,但因该酒店本身经营管理存在问题,不符合评估拍卖条件,执行工作又陷入僵局。经过我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被执行人张某在区政法委的帮助下聘请了法律援助律师,通过诉讼获得酒店股权退款及分红款近200万元的所有权,之后该案件也进入执行程序。


在十余件案件执行有望之时,股权退款及分红款的执行却又遇到了难题,由于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涉及上海及泰安多处房产,而且大部分都已抵押贷款,如果径行处置,不但执行周期较长,最后财产的变现率也很低,无法满足本案较大标的额的执行需求。经过执行人员多方查询,终于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在案件立案执行后,又贷款购买了泰安某广场写字楼,但未向本院如实申报。据此,执行法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被执行人黄某系民主党派人士、政协委员,需每周往返于上海和泰安,且其经营亦需要贷款,再加上强制评估拍卖其住房的压力,最终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支付张某全部执行款。张某领取到近200万元执行款后,偿还了被执行人田某去世后遗留的11件执行案件的债务。我院干警通过执行案中案,使得长期的信访积案终于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既面临被执行人的特殊困境,又面临强大的信访压力,执行人员通过细致入微的执行调查工作,发现财产线索,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争取相关权益,从而得以偿还其债务。本案当事人涉及多起关联性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综合运用调解机制和强制执行手段,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惩戒功能,通过执行“案中案”,使十余起关联案件全部执结,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见习记者/王坤

编辑/薛瑞

齐鲁晚报今日泰山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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