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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失信被执行人被曝光!有4人仅本金就欠款200万元!

2018-03-04 齐鲁晚报今日泰山

近日,

泰山区人民法院曝光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人上榜。

其中8名为男性,

5名为女性;

最高的欠款达200万元,还不算利息


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严厉制裁和打击“赖账者”,有效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泰山区法院决定对以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曝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泰山区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

(联系电话:8625116、8625125


 

被执行人秦庆喜,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1号,身份证号:370902195511280613。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1765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张明华,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园林小区6号楼。身份证号:370902195509292164。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753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周传武,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园林小区6号楼,身份证号:370902195811021517。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753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李传东,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施家结庄村137号,身份证号:370902196312211812。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753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靳玲,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财源新村5号,身份证号:370902196711121822。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753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于亮,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泰前办事处上梨园村望江河3-34号,身份证号:370902198710301257。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198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31.7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武士勇,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33号,身份证号:370902197108021514。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692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4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冯克勇,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迎胜路1号,身份证号:370902197607093934。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843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解菲,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温泉小区2号楼,身份证号:370902197605051562。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843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尹向前,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11号,身份证号:37090219780804395X。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843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付燕,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石化南小区3号楼,身份证号:370902198005203926。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843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路阳街8号楼。身份证号:370902197706060038。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846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袁雪美,女,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路阳街8号楼,身份证号:370902197901252123。执行案号:(2017)鲁0902执846号,未履行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尚欠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所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目前已进行程序,且尚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和人民法院联系,积极履行义务。凡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时间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义务,一经人民法院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王坤

编辑/孙玉唐

齐鲁晚报今日泰山出品

新闻热线0538-69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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