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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拘你没商量!7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

2018-04-06 齐鲁晚报今日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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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每一名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如此,

在司法诉讼中更要遵守法庭规则,

自觉维护法庭秩序,

尊重司法权威。


近年来,泰安市发生扰乱庭审秩序案事件的整体概率不高,但也偶有发生。个别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轻则无理取闹、拒不配合庭审活动,重则侮辱威胁办案法官、冲击哄闹法庭,妨碍案件正常审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例如,在泰安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徐某、徐某某无视法庭纪律,拒不听从法官及法警多次劝阻,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哄闹法庭,严重妨害诉讼秩序。最终,法院依法对徐某某做出拘留十日,罚款6万元处罚决定;鉴于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


针对此类扰乱庭审秩序的违法行为,泰安法院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不容忍、不迁就、不姑息,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捍卫法律权威。2015年以来,泰安法院共依法查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案件4起,对7名涉案人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8名涉案人员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合计达15万余元。


据了解,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泰安法院深入推进严格文明公正司法,坚决捍卫宪法法律权威,多措并举、突出重点,注重从四个方面全力做好该类抗法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一是强化法律释明,消除苗头隐患。积极和当事人沟通交流,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问题,将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及由此承担的法律后果详细载入《权利义务告知书》,做好提醒引导工作,让诉讼参与人明所禁、知所守。


二是强化应急处置,扎紧防范之篱。建立案件风险综合分析机制,对矛盾大、涉及人多、对立严重、当事人有滋事倾向等安全风险高的案件,及时制定工作预案,明确分工,细化措施,提升干警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真正做到依法、高效、安全处置。


三是强化从严惩处,形成高压态势。坚持严格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扰乱法庭秩序的抗法行为,对情节较轻的,及时依法给予罚款、拘留;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强化多方联动,凝聚打击合力。注重加强工作联系,对于重大审判活动,主动、全面、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工作情况,争取支持。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案件,做到事先向公安机关通报,请求支持、协助。


法官提醒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人员都应遵守法庭规则,如果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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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王坤 通讯员 艾宪冬

编辑/孙玉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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