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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 王甫律师:司法审判即将落幕  历史审判业已开始

2016-08-03 王甫 我辩护
我辩护ID:wobian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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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甫 | 来源:我辩护


周跃飞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虽经多名辩护律师数次请求,周跃飞等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上诉案终究未能开庭审理。



周跃飞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本案完全符合该规定。一审判决认定相关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案件事实、罪名以及所依据的证据,各上诉人均持重大异议,对于“涉黑”指控,各上诉人始终做无罪辩解。湖南省高院理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公正审理本案,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2016年1月11日本上诉案被受理后,十几名律师多次前往湖南高院与主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交涉,湖南高院拖延了半年多时间,最终无视法律规定,作出了不开庭的决定。

 

关于本案程序违法、证据采信、案件真相、法律适用等问题,我作为周跃飞的辩护人从审查起诉、一审到二审,已多次阐述。当这个在湖南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黑案件即将被湖南高院以书面审理的方式拉闭司法审判的幕布,尽可能还原3年多时间的辩护经历佐证假案事实便是律师的义务。因为,司法是司法,也是历史。

 

2013年3月11日上午,我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周跃飞,横山县看守所值班人员告诉我周跃飞是11.8专案重要嫌疑人,需要衡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负责人在会见函上签批后方能会见。通过询问之前已介入本案辩护的其他律师后我得知,有律师曾找刑警支队负责人递交手续申请会见,每次打电话联系这位负责人都“在出差”,所以,手续总交不进去,也始终见不到嫌疑人。于是,我当着看守所民警的面拨通这位负责人的电话并告诉他,2013年1月1日后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已取消会见前置批准程序,所以我拒绝这种安排,要求立即会见……下午上班后,我终于见到了周跃飞,在我刚进会见室的一刹那,两名办案民警挤了进来,通知要提讯周跃飞,我以自己先到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就在那天下午,在湖南省横山县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里,满眼惊恐的周跃飞向我讲述了他作为耒阳市大义乡鱼石村党支部书记、身家数十亿的房地产商,在2012年年中被衡阳纪委带走调查,双规几个月没有查出任何问题,解除双规前衡阳警方介入纪委调查并逼迫其辞去衡阳市人大代表职务后于2012年11月16日将他带至看守所外的专案组办案点吊打刑讯,最长时间连续外提24天,逼迫他承认多起他自己根本不知道的恶性案件。在我初次会见的前一天,衡阳警方要求周跃飞将他价值数十亿的房地产公司托管给警方或地方政府。虽然距离2012年年末刑讯过去两个多月,但周跃飞脚踝部被吊打后康复的疤痕清晰可见。我告知周跃飞,没人有权在办案期间强行托管他的公司,并在那两名要求提讯办案民警的催促下接受了周跃飞为他辩护到底的托付。

 

当晚,在湖南当地报纸上我看见了这样的报道:“以周梓奇、周跃飞、周跃鹏、蒋方林、周方毅为首的周氏团伙,是一个以暴力手段抢夺煤矿资源为依托的涉嫌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该团伙非法购买枪支和大量砍刀,涉及命案13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达30余人,已查实造成他人死亡7人,重伤10人,轻伤15人”,“该团伙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达280余起,涉嫌的罪名26个,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爆炸,抢劫,非法制造、持有、买卖枪支弹药……” “该组织在永兴、耒阳交界的煤矿资源丰盛区,通过打砸、干扰、破坏等非法手段强夺8个煤矿”。

 

之后,警方起诉意见书认定,周氏团伙涉35起案件,涉及故意杀人1起,聚众斗殴1起,故意伤害10起,非法买卖枪支1起,寻衅滋事3起。造成7人死亡, 10人重伤,15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及严重经济损失。警方认定,周梓奇、周跃飞、蒋方林(周家女婿)、周跃鹏、周方毅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

 

案件由检方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办案民警继续威胁周跃飞不得改变之前不实供述。鉴于此,我紧急制作周跃飞控告笔录并向审查起诉人员反映,在进入衡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人员办公室前,听见衡阳警方专案组人员正在办公室与检察官商讨案情,当着几位被控告人的面,我进入检察官办公室提交控告材料,我要求检察人员立即制止警方违法办案。事后,几名办案民警同我一起下楼,我被挤到电梯角落,他们恶狠狠的目光落在我身上。

 

衡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释放多人,对警方认定的黑老大周跃鹏以未实施具体犯罪为由决定不起诉。警方所认定的“穷凶极恶”的“黑老大”周梓奇涉嫌犯罪的事实与周跃鹏完全相同,但因为警方对“首犯”周梓奇宣传已久,衡阳市检察院在对47名被告人提起诉讼时,将周方毅、周跃飞、蒋方林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而将周梓奇作为积极参加者。同时,检方对警方认定的周跃飞骗取贷款罪、赌博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及多起寻衅滋事事实未予认定,也对警方用一起死亡1人的矿难“包装”出来的故意杀人罪未予认定。起诉书指控,周氏家族“黑社会集团”故意伤害10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6起、非法买卖枪支2起、非法持有枪支2起。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数量上相比警方最初宣传的,缩水近九成。

 

感谢周泽律师、李金星律师、王兴律师、张磊律师、周立新律师、游飞翥律师、刘金滨律师、金宏伟律师接受我的邀请和原审被告人亲属委托,在本案一审期间介入辩护,不计成本,不计报酬,为本案辩护所付出的精力和心血比其他大多数案件加起来还要多。一审期间,律师们多次在耒阳市大义乡调查取证,证明检方所指控的2009年2.21故意伤害谷任冬(砍断其手臂)的案件与周跃飞无关,2008年4.26沙场斗殴案件(致2人死亡)与周跃飞、周方毅、蒋方林等人无关,律师们除了提取多名证人、被告人的证言以证明刑讯逼供外,还取到了一所至关重要的茶楼“皎然茶韵”的承租合同,证实“皎然茶韵”的开业时间是2009年9月,证明控方指控周跃飞在故意伤害谷任冬案件前与周友根在皎然茶韵喝茶安排砍伤谷任冬,因茶楼当时尚未开业不能成立;同样的逻辑,周跃飞、周方毅等人在皎然茶韵喝茶安排4.26沙场斗殴的指控也不能成立;该合同可同时佐证周跃飞、周方毅、周友根、曹华古等人有关故意伤害谷任冬案件、沙场斗殴案件与周家有关的供述可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周泽律师提交了看守所日志,该日志证明,多名被告人曾被以“对案”名义外提(刑讯),其中,周跃飞最长时间被连续外提24天,周方毅最长时间被连续外提8天;而周立新律师则提交了被告人周武文因为被吊打刑讯时间过长,手铐镶在肉里致其血肉模糊的照片;被告人蒋方林被羁押之初患胃出血,衡阳警方将蒋方林送至医院简单处理后便拉回专案组残酷刑讯,最长时间吊打8天7夜。案件起诉至衡阳中院后,蒋方林胃癌晚期被取保治疗,他希望尽快开庭以陈情洗冤,但衡阳中院在检方起诉一年半之后才开庭审理本案,蒋方林未能等到开庭便离开人世。我相信,这位无任何犯罪事实却被起诉为黑老大的周家女婿的在天之灵至今不能瞑目。感谢李金星律师,他在蒋方林离世前不仅制作了蒋方林陈述刑讯的笔录,还为病床上的蒋方林录制了视频,视频中,走近生命终点的蒋方林详细讲述了衡阳警方令人发指的暴行。出庭作证的谷根则则证明,自己在刑讯之下,将蒋方林煤矿上发生的那起1人死亡的生产事故承认为受周跃飞、蒋方林指使故意杀人。结束作证前,谷根则说:“我能洗清冤屈,要感谢习主席”。

 

在衡阳中院一审庭审的两个多月里,多名被告人讲述自己侦查期间遭遇刑讯的经历用去了十几天时间。但衡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看守所遭遇刑讯逼供,未排除一份非法证据。即便在看守接受讯问,检方提供的仅有的周跃飞接受讯问的几份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警方人员没有在电脑上做任何记录,笔录是提前准备好的,一审判决对此也未做任何评价。看守所日志显示周跃飞被连续外提的24天期间,衡阳市检察院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为周跃飞制作了批捕笔录,对比看守所日志,该批捕笔录的制作地点涉嫌造假,但一审判决对此不予评价。因此,一审判决对检方指控的周跃飞犯聚众斗殴罪(致2人死亡)、故意伤害罪(致谷任冬手臂被砍断)不予认定并非证据合法性审查的结果,而是辩方提出的书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有罪供述不能采信。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控方所指控的周跃飞非法持枪罪及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也不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结果,而是即便用警方制造的证据衡量,这几起犯罪事实也与周跃飞等人八竿子打不着。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衡阳警方制造假案的传统并非一日养成,而是衡阳检察院、衡阳中院长期以来怠于履行职责,助纣为虐、对非法证据不加甄别一概采信的结果。在本案办理期间,我们对衡阳警方刑讯逼供制造假案揭露得不可谓不彻底,案件的影响力也不可谓不大,原以为,即便不能完全救出我们自己的当事人,也能使衡阳甚至湖南警方在之后的办案过程中慎用刑讯,制造假案之风有所收敛,但就在本案二审通知不开庭、要求递交书面辩护词之后,我去衡阳会见周跃飞,谈到我们预期的可能带来的进步时,周跃飞摇了摇头说,“没用。还在那样干,这里边关的嫌疑人中,就有人刚从衡阳警方的办案基地被外提回来”。

 

周氏家族“特大涉黑案”如何缘起?被告人周友根在与刘金滨律师的会见中讲,办案民警明确说“谢家花5000万搞周家,谁也救不了周家”。一审庭审期间,周泽律师提交了控方证据中衡阳公安局副局长谢先进提审谢冬根的笔录,笔录显示,早在2010年11月,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谢先进到监狱提审被生效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煤矿经营商谢冬根,谢冬根一口咬定周家是“黑社会组织”并举报周家涉多起严重犯罪。谢先进提出,“能不能从他们中间收买一个人”......“转作污点证人”。而被人砍断手臂的被告人谷任冬一改之前报案时不知道作案人的说法,咬定自己的手臂是周家叫人砍断的,并主动以周家黑社会小弟的名义自首并“揭发”周家。谢冬根“举报”周家时,陈述了大量的所谓周家“为非作歹”、“残害他人”的犯罪事实,谷任冬不仅说周家叫人砍自己,还“揭发”周家大量“黑社会犯罪事实”,供称自己多次带人用周家出资购买的6把枪替周家打架滋事。衡阳中院一审判决对谢冬根、谷任冬所“举报”、“揭发”的周家“无恶不作”的大量犯罪事实,一概未予认定。但却认定周跃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成立。而被警方宣传了好几年的稳居“十恶不赦”周氏家族黑社会“头把交椅”的周梓奇,被一审判决认定未参加黑社会,最积极自首的“污点证人”谷任冬,也被一审判决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不成立。

 

2015年4月21日上午,我与张磊律师、刘金滨律师在衡阳中院遇袭,我的西装、内衣被撕碎,张磊律师、刘金滨律师也不同程度受伤,两个多月庭审期间,衡阳警方每天都派人员在法院门口维持秩序,但律师被袭那天早上,衡阳中院门口没有一名公安人员。



王甫律师


律师们在法官和法警及押解武警的帮助下获救,报警20多分钟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姗姗来迟。作为律师,我体谅被害人亲属的心情,案发后我也没有接受他们的任何赔偿。但衡阳警方是否涉入袭击律师案中,为何与我的当事人周跃飞毫无关系的被害人亲属会把袭击矛头直接对准我?这些问题在几个月后终于有了答案。我们诉衡阳警方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一位私下与我多次交流的当地警察遇到我时面露难色,支支吾吾讲“撕你衣服那天,有市局的安排。”一审庭审休庭待判期间,一封《群众来信》进入法院案卷,该《群众来信》除了排列顺序不同外,几乎是警方起诉意见书的翻版,据了解,签名者均为与谢冬根家关系密切的人。一审判决在证据采信上沿用了同样的逻辑,不仅对被告人有关遭遇刑讯的供述未做排除,而且绕开大量的自陈遭遇暴力逼证的证人证言,直接选择与谢冬根家关系密切的7名证人证言,作为认定周跃飞等人涉黑的证据,用选择性失明的证据选取逻辑,得出周跃飞“黑社会”集团“破坏当地群众生活秩序、插手耒阳市大义乡部分村干部选举”的结论。凭借几份几个荒诞不经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周跃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就此一项,判刑7年。

 

一审被控的47名原审被告人中,除蒋方林离世、一名被告人取保后拒绝接受审判被另案处理外,其余45名被告人均被判决有罪。而原审被告人付忠群等人,即便任何一个智力健全的法盲,但凡听过庭审,见过证据,都能明白付忠群等人无罪,但他们不仅被判有罪,还被施压不许上诉。几十名被羁押数日至数月、遭遇残酷暴力的证人没有任何人获得国家赔偿。

 

作为辩护人,综合全案发展轨迹与刑讯情况,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周跃飞等上诉人一样持否定态度。即便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几起所谓的犯罪事实及各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也根本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下是我对一审判决认定周跃飞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事实部分的辩驳。

 

其一、周跃飞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者之间的关系完全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原审判决认定周跃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周方毅、蒋荣华、曹华古、周友根、蒋春样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资雪义等9人为一般成员。

 

1、周方毅系周跃飞侄子,无证据显示周方毅与周跃飞一起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情。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周青华被故意伤害案与周跃飞有关,但周跃飞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陈述侦查阶段遭遇刑讯做出不实供述,而且,之前衡阳中院对周方毅的生效判决并未认定该案件与周跃飞有关。即便按照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周跃飞涉嫌教唆周方毅,仅此一件事情也无法成立周跃飞、周方毅叔侄之间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关系;

 

2、周跃飞与曹华古之间,仅仅是2004年泗马塘煤矿穿巷案件后,周友根私自决定将曹华古、周武文二人叫到煤矿持枪防备对方滋事,无论在此案件之前还是之后,曹华古、周武文与周跃飞之间再无任何往来。仅此一偶发案件,绝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关系;

 

3、周跃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谓积极参加者蒋荣华、蒋春样及一审判决认定的9名一般成员或者素无往来或者完全不认识,一审判决也未认定该9名成员的犯罪事实与周跃飞之间有任何关系。更无法成就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与参加者的关系;

 

4、一审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里,周跃飞仅和周友根来往多一些,但他们二人系同族兄弟,周友根两个孩子都得过重病,周跃飞先后资助数万元帮助周友根给孩子治病,完全是顾及乡情。而且,据周跃飞陈述,2004年泗马塘煤矿寻衅滋事案发生后,周跃飞对周友根叫曹华古、周武文持枪到煤矿的做法不满,此后与周友根很少往来。周友根因两个孩子先后患重病债台高筑,在本村并无住房,新农村建设将帮助周友根等村民建造楼房,也就不难理解周友根在2011年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召集多人为拆迁与周后会家发生冲突的事情。因此,周跃飞与周友根之间也无法成就黑社会性质组织“老大”与“小弟”的关系。

 

以上便是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周跃飞所涉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其与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往来。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有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但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表明,周跃飞与其他人之间不可能存在任何组织,依据上述事实将周跃飞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无疑是荒唐的。

 

其二、周跃飞的行为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1、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三起事实周跃飞是否认的,但即便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也达不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特征的标准。

 

2、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活动,但上述3起偶发案件除了2004年泗马塘煤矿穿巷事件与采矿利益有关外,另两起事实与周跃飞的经济毫无关系,但泗马塘煤矿穿巷事件也是资利民经营的东资煤矿风井发生穿巷在先,而且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资利民也对周跃飞进行了民事赔偿,也就是说,周跃飞完全是通过合法手段维护了自己在煤矿的利益,并无任何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事实存在。

 

3、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具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法控制特征,而上述事实无法证明周跃飞有任何非法控制行为或影响。

 

一审判决认定,周跃飞为了与谢家争夺煤矿资源组织“黑社会”。二审期间,我再次到耒阳市调查取证,拿到了大义乡的煤矿坐标图,该图纸显示,周跃飞在经营房地产前所开办的煤矿与谢冬根家的煤矿直线距离2公里以上,中间还隔着他人经营的第三家煤矿,并无争夺资源的可能。

 

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周跃飞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捐资数百万元进行新农村建设中周友根等多人与周后会家发生纠纷系周跃飞安排滋事。我曾在一审判决后到大义乡派出所调查,当年的办案民警告诉我,当时出过警,因为是政府项目,没有记录,我问:“既然处警,为何无任何记录?是否认为不构成治安或刑事案件?”民警沉默!“被害人”周后会是老上访户,衡阳中院明知一审判决难以支持周后会的民事诉请,担心周后会在判决后上访,强力劝说周跃飞亲属“赔偿”周后会10万元,并不顾周跃飞“不认可赔偿,坚持无罪”的辩解,将亲属赔偿事实在一审判决中作为周跃飞“认罪并积极赔偿”的情节。

 

事实证明,周跃飞的公司资产与案件无任何关系,一审判决也未涉及对周跃飞公司财产的处置。但本案自侦办时起,周跃飞的公司及车辆证照均遭查封,公司无法经营,贷款难以清偿。一个资产数十亿的公司历经三年之后,资产大部贬值,最近洽谈融资连两亿元都融不到。被决定不起诉的周跃鹏,经历本案后,逢煤矿行业不景气,不断关闭煤矿。就在我书写辩护词前几天听周跃鹏讲,谢文生(谢冬根弟弟)家的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显四)开采了周跃鹏的煤矿资源并打穿了周跃鹏的煤矿井巷,而周跃鹏这位曾经被警方认定的“黑老大”敢怒不敢言。

 

用百度搜索“湖南黑社会”,翻看了几十个网页,了解了湖南近年来大量的打黑“业绩”,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从警方甚至法院的通稿中感觉触目惊心,甚至多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用本案作为参照进行比对,无法想象有多少人在湖南风起云涌的打黑风潮中沦为冤魂。

 

感谢徐昕教授、袭祥栋律师二审介入本案辩护和我们一道为二审能够开庭审理持续呼吁……

 

历经3年多的辩护过程中,我拼尽力气把周跃飞从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聚众斗殴(致2人死亡)、非法持枪支、寻衅滋事、赌博、骗取贷款等多个罪名中拽出来,算是保住了周跃飞的人头,保住了他差点被警方“托管”的亿万资产,当湖南高院对本案不开庭的决定作出之时,我明白,湖南高院对待本案将一如之前的所有涉黑案件一样,决意为周跃飞穿上一张“黑老大”的狼皮,哪怕这张狼皮下盖着的只是一只被权力残害到一息仅存的羔羊。

 

在本案发展过程当中,无论是湖南省委政法委还是衡阳市委政法委,无论是警方、检方还是法院,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只要有任何一个决策者意识到这不是办案,是吃人,并决心追求正义,周跃飞兄弟子侄都可逃过此劫,周家女婿蒋方林的胃病很可能及时得到救治,即便患上胃癌也可以不带悲愤地平静离世。

 

2015年4月21日我和刘金滨、张磊律师遇袭之后,律协的一位领导再三叮嘱我:“注意安全,不要放弃。无论多么困难,一定要坚持到底”。

 

是的,我和我的同仁师友没有任何人在本案中放弃辩护,即便司法审判在政府权力面前正义无存,我们也没有停止和放弃对真相的寻找和对正义的期待。

 

当蒋方林的冤魂游荡在本案上空,当正义难在本案中登台亮相,当司法审判的幕布将要落下,历史的审判,刚刚开始……

 

上诉人周跃飞的辩护人:王甫

 

2016年8月1日


“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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