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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中"分子16名被告今判刑 主要参与者黄之锋判囚3个月

2018-01-17 环球时报

2014年发生在香港的“占旺”清场期间,“港独”分子黄之锋、岑敖晖等20人因为阻碍执法工作,因指控违反禁制令而被控诉蔑视法庭,最后全部被香港法院裁定有罪,这起案件经过多次押后,香港高院今日(17日)做出裁决,对黄之锋、岑敖晖等16名被告进行判刑。


香港警察在示威现场维持秩序。


黄之锋在2014年非法“占中”之前发起了冲击香港特区政府总部东广场的案件一直在等待终极裁决,现在依然可以保释外出,如果他最终被判入狱,便需要返回狱中服刑。另一名参加非法“占中”分子岑敖晖则自己称有入狱的心理准备。香港法庭书记已把判刑文件派给双方律师,据悉,黄之锋被判入狱三个月,黄浩铭入狱4个半月,其余被告人均缓刑。


  

黄之锋、岑敖晖等人在法庭上听取判刑,不仅神情轻松,更不时面露笑容。黄之锋、岑敖晖等人均表示都做好了再次入狱的心理准备,但表明都这些都无法阻碍他们追求更公义社会的诉求,还呼吁他们的支持者在3月11日参加补选投票。


黄之锋在2014年非法“占中”前发起冲击特区政府总部东广场被判监半年,该案件昨天在终审法院进行了上诉聆讯,终审法院决定押后裁决,所以黄之锋即使在本案中最终不被判刑,但仍有可能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判入狱。而另一名被告人黄浩铭,则因参与了反东北拨款示威被判入狱13月,现在同样保释等候上诉。


黄之锋与岑敖晖


至于首批被判刑的4名被告人,各被判监1个月,但缓刑1年,另罚款1万港元。该4名男女被告人包括张启昕、马宝钧、黄丽蕴及杨浩华,年龄介乎22岁至33岁,分别任职社区发展主任、物业代理、牙科诊所助理及保安员。


案情指,当时受占中、占旺影响的士小巴团体及大厦业主分别入禀成功申请禁制令清场,于2014年11月26日,执达吏及警察按高院命令清理弥敦道时,涉案20名被告人被指违抗法庭命令占路不走而被控藐视法庭。


该案16日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邓国桢、霍兆刚及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勋爵审理。终审法院法官指出,当时3人与示威者爬过很高的围栏且跳下,有人受伤,情况并非“非暴力”,如真要做到“和理非”(和平、理性、非暴力)可举高双手,不强行前进,则不会被捕,若被捕媒体亦会大肆报道,他们亦会得到更多的曝光。

 

 

法官又称,本案有涉及暴力,阻吓暴力发生,若逾越暴力界线,则不可接受,而事发时在场的保安,不应受到冲击。法庭在量刑时,应当考虑此点。


黄之锋先前则表示,16号、17号有两场判决,心情是复杂,也将面对很大的挑战,但会坦然面对判决,自己希望是走在街头步入法庭,而非由囚车押送进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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