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新说丨宁波虎事件与个人责任
对整个社会而言,杜绝一种行为的最好办法或许是形成这样的社会共识——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愚蠢且可耻的,行为人要自负其责。
大致情况
根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通报的情况:1月29日,张某(死者)及妻子和两个孩子、李某某夫妇一行6人到雅戈尔动物园北门,张某妻子和两个孩子以及李某某妻子购票入园后,张某、李某某未买票,从动物园北门西侧翻越3米高的动物园外围墙,又无视警示标识钻过铁丝网,再爬上老虎散放区3米高的围墙(围墙外侧有明显的警示标识,顶部装有70厘米宽网格状铁栅栏)。张某进入老虎散放区。李某某未进入,爬下围墙。
后来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了,张某被虎咬死,老虎已被击毙。
现在张某亲属如是说(视频截图来自网易新闻):
政治正确的深刻表达
事情出来之后,争论不少,但新意不多。
为了避免攻击和质疑,作为在网络时代经历过大风大浪的法律人,都已经知道要按照下列顺序去表达“思想深刻”且“政治正确”的观点:
第一,人死了是非常值得惋惜的,近亲属是非常值得同情的(这句必须先说);
第二,这个人的行为虽然有违规,但动物园也不是没有责任的,怎么能让人随便就翻过去呢,墙底下不能站个人吗,怎么没有在第一时间击杀老虎呢,动物园必须要考虑到有些人是不理性的,不理性的人的生命也要得到充分保护;
第三,拍照的人太冷酷,这个时候即便不组团下去驱赶老虎,也应该痛心疾首,满含热泪地看着同类的离去,怎么还有心情拍照呢;
第四,说张某该死的人没人性,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第五,这背后是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景区的门票为什么这么贵,一个带着老婆孩子来玩的丈夫,自己舍不得花130元买一张门票,又无法割舍和孩子一起的天伦之乐,被逼跳墙,是不是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的原因(这句体现深刻)?
应该承认,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发表这样的观点,某种程度上代表了社会的进步。
可我还总是想起一针见血、语言犀利的苏力老师,他在上课时说,生命从来不是无价的,当冒一点生命的风险可以换来更大的便利时,人们往往是愿意的,不然没法解释为什么有汽车。(当然,这种观点不是苏力老师的原创)
我还想起了不到十年前发生的肖志军事件,和苏力老师的那篇《医疗的知情同意与个人自由和责任》。
肖志军事件: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和感冒并发症,被以夫妻名义与其长期同居的肖志军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鉴于病情危急,医方决定让李免费入院治疗,并做好了剖腹产的一切手术准备。但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下“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医院调来神经科主任,鉴定肖精神正常;请来110紧急调查孕妇户籍;紧急报告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试图破例;终因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手术,后经3个小时抢救无效,李丽云死亡。
针对该事件,苏力老师曾撰写了《医疗的知情同意与个人自由和责任》一文,虽然与宁波虎事件在具体法律问题上存在诸多差别,但一旦将文章中的“肖、李”替换成张某,苏力老师这篇文章的一些章节甚至对宁波虎事件仍具解释力。
不信请看:(替换内容用黑体加粗,其他颜色代表强调)
绝大多数网民认为张某应对此事负责,但毕竟有部分网民认为园方也有责任;一些权威媒体的评论甚至集中指责现场拍照的人“从伦理上看,......眼睁睁看着生命凋亡,其做法显得冷酷无情”;并断言“无论在什么情况下, 见死不救,都是有悖人文精神的”
......
媒体总是倾向于更多考查和考问园方有无过错,实在找不出,就开始深刻了,归咎于抽象的“制度”或“社会”;但为什么总是回避分析、讨论和追究甚至是提及张某是否可能有以及有什么样的过错和责任。(编者按:目前很多媒体都直接指出了张某的过错,这当然是因为两个事件情形确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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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正有效的制度应激励潜在的纠纷双方分担合理的责任。尽管同情张某,也不愿触动生者的伤口,但法律人必须的冷静和冷酷迫使(因此并非冷漠)我不得不指出,在宁波虎事件中,张某的言行表明他缺乏基本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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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仅涉及自己,依据自由主义的原则,张某的行为不应指责,但它涉及到亲属的未来,老虎的安危,最后还涉及到园方以及其他为此支付成本的人。即便不管园方,也没有法律上的问题,但从情理和伦理上看,他是否有点拿自己、拿孩子不当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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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张某,并非针对个人,针对的是其行为和行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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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冷酷却不无情,但这无法开脱他的责任。这个世界并不只是审美的,法律人的责任更不能停留于审美。这个世界从来是,并且永远是,一个有风险的世界。所有的选择都有风险,而包括逃避选择也仍是一种选择。没有任何制度,任何社会可能消除风险,最多只能通过各种方式的合作来减少和分担风险;没有风险的生活就不是生活。所谓风险意识并不仅指知道规避风险,而首先是知道风险不可避免,必须承担,并选择以最好的方式承担。这就要求个人责任,特别是对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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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评论者试图用贫穷或无知来解释张某的行为。而且,在此设下了政治正确的“地雷”。
我知道有些较劲不值得,也不重要。但还是首先说一句,张某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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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穷和无知的解说也似是而非。是的,通常说“人穷志短”;但也仅仅是短、不高远而已,但得有点呀!世界上绝大多数穷人,许多比张某更穷的人,不是买票入园,或者另寻娱乐吗?换句话说,对于张某来说,命和警示牌提示的风险,都比不过那130元的票价。那么到底是130元太贵,还是他把自己的命看的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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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中国的穷人绝大多数不是像张某这样的人, 如果有人一定要以他为中国穷人的典型,如果不是别有用心,那就是无知,是对穷人的污蔑。这并不否认贫穷可能放大人的缺点,但贫穷不是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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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批判者主张,我们唯一应反思、批判和追究的就是社会和制度。因此分析批评张某就证明了我不厚道,我势力,我胆怯,违背了知识分子的良知。这是一种看似社会学的,但是一种肤浅的但如今在中国知识界和媒体还颇有一定市场的立场;这是政治正确,不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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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同情亲属,可以痛惜张某,但必须面对显然的事实,分析必须彻底,才能真正展示问题所在以及问题的复杂性,而不是用“制度”“社会”这些词来替代分析,那是遮蔽和回避问题。所有的悲剧或戏剧都离不开具体行动者,而这些词及其指涉都是不会眨眼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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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没有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是不可能建成法治和宪政;但没有公民责任,一出事就上穷碧落下黄泉地寻找替罪羊来承担显然是个人责任的社会,有可能建成法治和宪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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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会进一步凸显了法治作为制度的意义。法治并不只是等到事后才来分辨和明确个体责任的 ,它必须借助一切有影响的社会事件向全社会也向世界宣示中国的法治和人权的承诺, 警告潜在的违法者,并且塑造负责任的现代公民人格。
对未来负责
苏力老师在这篇论文开头引用的俗语是“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小结之前用的是“不自爱者无人爱,不自保者谁能保”。在一月份,说这些话似乎显得太冷了。
苏力老师在解释为什么人们倾向于医院(这里可替换成园方)去承担责任时,他说:“医院是一个没有人格的机构,制度和社会是最容易推卸个人责任、又不得罪具体人因此可以保持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抽象概念;甚至还可以炫耀一下自己是多么有良知,多么的政治正确。”在过年期间,这些讽刺似乎显得过于辛辣。
但是至少,我觉得可以这么说:对整个社会而言,杜绝一种行为的最好办法或许是形成这样的社会共识——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愚蠢且可耻的,行为人要自负其责。实际上,即便不要求动物园赔偿,一条人命、一条虎命,亲友受到的精神打击,抢救费的支出,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净损失,而一切仅仅因为一个人的不当行为,难道这样的行为不该被谴责吗?
考虑到死者亲友的感受,有些话似乎不应该说那么明白。但既然都是成年人,可能说明白才更有利于解决问题,更有助于避免后续无尽的纠纷。当然,这些并不影响大家对死者亲友承受痛苦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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