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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赚10多万“水钱”
延平9名被告人犯
开设赌场罪关进了“笼子”里
2019年7月9日至9月15日期间
被告人林某华等人
在南平市延平区租用两个场地
轮流交替开设赌场
赌场按每45分钟
向庄家收取300元“水钱”的方式进行牟利
共获利10.958万元
近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件,主犯林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主犯汪某斌、郑某光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1万元;张某善等6名从犯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至5000元不等。
延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
赌场股东4人,林某华占六成股份,郑某光、刘某华共占三成,汪某斌占一成。之后,郑某光、刘某华退股,赌场股份变更为林某华占八成,汪某斌占二成。赌场每日大约从14时左右开始至21时许结束,组织赌客以52张扑克牌“拔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日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赌场按每45分钟向庄家收取300元“水钱”的方式进行牟利。林某华负责管账为幕后老板,汪某斌负责现场管理,郑某光、刘某华负责招揽赌客,雇佣张某善等6名被告人为赌场工作人员。赌场共开设37天,扣除赌场工作人员工资、租金等费用,共获利人民币10.958万元。
来源:延平法院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广大群众:沉迷赌博的结果是损人害己,败德倾家,一旦赌上,就会沉迷其中,不仅使许多幸福家庭家破人亡,同时还会滋生更多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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