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里藏着6个小秘密,每个都事关你的权益!(最后一个尤其有用)
最近,北京某公司一位员工因身患癌症被扫地出门的爆料贴引发了热议。据悉,这个姑娘从去年10月份开始一直在加班,每天都是12点以后下班。
事实上,加班已经不是什么新闻。去年一项调查显示,72.6%的受访者平均每周加班1次及以上。
有些加班情况实属无奈,但是劳动者一定要学会维护自身权益。加班费如何算?如何讨要加班费?......这些问题,一定要心里有数。
关于加班费还有哪些不得不知的“小秘密”,快一起跟工人君(ID:grrbwx)往下看!
1
加班费怎么算?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21.75÷8×小时数×150%。
2
加班费可以用调休代替吗?
针对通常情况而言,只有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调休的(如果不能补休,就得给加班工资),延长时间的加班与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3
自愿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如何举证加班事实?
劳动者因证据不足导致追讨加班费败诉的案例数见不鲜。“口说无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要学会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
对于加班事项的举证,劳动者可以从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个时间节点入手,搜集和保留证据:
一是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证据,比如单位领导用QQ通知加班,在内网上公布加班人员名单,单位张贴书面加班通知,写有作息时间的规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对其进行截屏、拍照或复制留存。
二是可以保留交接班记录、领取材料记录、工作流程记录,加班时工作邮件或电话往来的一些记录;注意对自己所做的工作内容进行记录,将开会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会议内容记录下来。
三是加班后,劳动者要争取有同事出庭作证;要保留加班后向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及报销理由的复印件,以及主张加班费时的录音、qq聊天记录等视听材料。
5
主张加班费有无诉讼时效?
主张加班费是没有时效的。因为加班费的另一个名称叫加班工资,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从员工离职开始计算的,在实际法律案例中,经常会有很多员工与单位发生仲裁的时候,主张在职期间七、八年的加班费,理论上如果员工举证得当,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所以加班费是不存在时效的。
当然,不存在时效不意味着员工可以主张所有年限的加班费,主张加班费关键还是依靠加班事实的举证。
6
我还在职不敢向领导讨要加班费,怎么办?
离职的时候,一并向单位主张多年的加班事实,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在此工人君提醒,平时一定要注意保存加班证据,如果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向单位讨要拖欠的加班费,离职的时候亦可以主张加班费。
而对于单位特别超强度的加班行为,默默忍受实际上就是纵容,你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去提起投诉,投诉有时候是实名的,有些时候你也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从而保护自己。
(中银律师事务所杨保全律师对此文亦有帮助)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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