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今日0时至14时“1+71”。在防疫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负怎样的责任?详解↘
2022年9月13日下午,西藏自治区举行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十六场新闻发布会,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副秘书长旦增伦珠介绍:
9月12日0时至24时,全区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1例(其中拉萨市9例、日喀则市1例、那曲市1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99例(其中拉萨市128例、日喀则市42例、山南市1例、那曲市20例、阿里地区8例)。
9月13日0时至14时,全区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例(为拉萨市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71例(其中拉萨市60例、日喀则市9例、林芝市1例,那曲市1例)。
截至9月12日24时,全区共有高风险区147个,中风险区158个。
9月12日新增感染者210例,均是在隔离管控区发现。
关
注
介绍全区司法系统
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张宏发介绍全区司法系统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
一是畅通复议渠道,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对于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采取“电话+网络”方式受理;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方式审理。复议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审理的,建议申请人提出中止行政复议申请,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二是排查化解纠纷,护航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统筹协调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全面推行“非接触式”调解服务模式,把因疫情引发的劳动关系、薪资报酬、房屋租赁等经济纠纷,以及其他涉疫受损群体帮扶等作为涉疫矛盾纠纷排查的重点,主动开展线上排查,采取“即时答、马上调”的服务措施,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自8月中旬以来,线上排查涉疫矛盾纠纷253次,调解26件,调解成功率100%。
三是优化服务模式,精准提供疫情防控法律服务。通过西藏司法厅官方抖音账号、西藏司法微信公众号以及西藏律协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在线开展“律师说法”,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关心关注的劳务纠纷、房屋租赁等法律实务以及造谣传谣法律处置等进行“以案释法”。截至目前,在线发布疫情防控法律知识91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16人次,让广大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是开展普法宣传,着力营造疫情防控法治氛围。坚持“依法防控 普法先行”,依托“报、网、端、微、屏”等线上宣传渠道,及时编印汉藏双语《新冠肺炎防控法律知识问答》《疫情防控以案释法手册》等宣传资料,收集整理违反防疫法律法规和防控措施的典型案例以及因突发疫情造成的合同履行、房屋租赁、务工用工等民生领域热点问题,制作各类防疫知识宣传短视频和疫情防控法治动漫,通过普法媒体矩阵、微信群推送转发。同时,积极发动村居“两委”,驻村、驻寺干部及公安民警、下沉干部、志愿者等一线防控力量,利用户外LED屏、移动小喇叭、乡村(社区)广播站、流动宣传车等阵地,全覆盖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营造良好的防疫法治氛围。
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
副厅长张宏发
现场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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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我们需要基本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答
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对疫情防控中的法定职责、法定义务、违法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重点向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其制定出台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2020年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并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了分类管理的理念。
问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都有哪些义务要履行,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要负怎样的责任?
答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义务:一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二是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三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四是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五是公民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不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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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丨扎西玉措
责编丨达娃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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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普珍
制作丨姜月 张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