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自2023年1月1日起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于2023年7月24日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藏人社发〔2023〕51号),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提高2022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其中,定额调整每人每月调整增加70元;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满1年二类区调整1.4元、三类区调整1.7元、四类区调整2元、内地参保单位调整1.4元。同时,以退休人员本人2022年12月当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取暖防寒费、交通费、职业年金等非基本养老金项目)为基数,乘以2.23%计算每人每月增加额;适当倾斜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15元。调整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今年,在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仍然作出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退休人员的关心关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超前谋划,积极协作,形成合力,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将于7月底前按时足额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让广大退休人员在第一时间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政策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