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鼓励公众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监督,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1条,界定了举报奖励范围,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奖励适用主体、奖励资金来源、兑现和领取流程,并对举报奖励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
蜀黍 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此外,还包括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登记证书、行驶证;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交通肇事逃逸。 属于举报有奖范畴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严重超员、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肇事逃逸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举报人可获得50元至1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其中,根据违法处罚金额,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100%以上的奖励200元;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1000元;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同时,规定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不予奖励以下行为:(一)匿名举报的;(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四)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五)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六)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七)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或无法查处的;(八)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且举报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其工作辖区内的。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受理机关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 举报人可以直接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通过122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短信、微博、微信及互联网站等方式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
五、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提供严重道路交通违法发生时的视频资料。
《办法》还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举报人举报后,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若接到举报却未及时处理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经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获被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在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或无法告知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结束。)蜀黍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充分考虑举报奖励与执法管理成本的因素,按照举报奖励所得金额不超过违法处罚金额原则,在鼓励动员社会群众参与交通安全监督的同时,有效避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法举报现象,净化举报奖励环境,营造交通违法社会共治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