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玩消失,玛纳斯三男子将担保人“活埋”……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债主向欠债人讨债也是合情合理的事,但玛纳斯县三个80后、90后男子讨债时采取暴力方式——将担保人挖坑“活埋”,并殴打担保人致使其耳膜穿孔。最终,三人因构成非法拘禁罪,几天前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三人七个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4年10月,王笑飞(化名)为时某某担保向王二牛(化名)借款10万元。在借款人时某某失联后,王二牛找到担保人王笑飞索要其中的5万元借款。2015年3月17日王笑飞向王二牛写下5万元的借条后,王二牛多次安排苏潇潇(化名)等人向王笑飞索要债款。
期间,王笑飞向苏潇潇等人支付辛苦费2000元,分两次给王二牛支付借款利息6000元。索债过程中,王笑飞承诺2015年秋天归还剩余借款,但王二牛并未同意。
眼看自己的钱就是要不回来,2015年6月16日,为索取债务,王二牛指使苏潇潇将王笑飞带至玛纳斯县的山上,以挖坑活埋方式威逼王笑飞还款,苏潇潇打电话联系到了单晓东(化名)让其帮忙。
当日16时许,苏潇潇、单晓东开车将王笑飞带至玛纳斯县包家店镇某村一山坡上,苏、单二人对被害人王笑飞拳打脚踢致其身体受伤,并逼迫王笑飞用铁锹挖了一个深约1.3米的土坑,然后让王笑飞自己跳入坑中,苏、单二人用土埋王笑飞,苏还用手机拍摄视频。土埋至王笑飞胸口部位时,他们继续向王笑飞索要欠款,生死攸关的王笑飞答应三日后还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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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20时许,苏、单二人将王笑飞带回玛纳斯县城释放,后王笑飞于当晚22时许向玛纳斯县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笑飞左耳鼓膜穿孔。
玛纳斯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二牛、苏潇潇、单晓东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二牛授意安排被告人苏潇潇,被告人苏潇潇纠集被告人单晓东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予以量刑。且三被告人在犯罪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王二牛在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行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王笑飞对三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玛纳斯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依法对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三被告人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二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分别判处被告人苏潇潇、单晓东有期徒刑六个月。目前,被告人王二牛已表示要向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玛纳斯县审理此案的法官对此提示:
首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是要债“有理”就可以“不饶人”。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都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体由其本人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
第三,虽然非法拘禁罪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由于被告人往往本着要追回债务的目的,会伴以实施一定的暴力和胁迫行为,因此会对公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危险,同时危及社会的安定和谐。
第四,本案中的王二牛因为债务纠纷,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指使苏某、单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不惜将被害人带至无人的荒山,对孤立无援的被害人以挖坑活埋相威胁并伴以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践踏被害人人权时间长达四小时,试想若在这其中再有言语失和、激化矛盾,则后果更加不可控制。
第五,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承担责任。为他人担保时应当三思而后行,不要随意担保,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北疆晨报 首席记者 蔚应斌 通讯员 许瑞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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