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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一男子上门讨债 换来10个月牢狱之灾 为啥?
索要借款不成,手上又没借条,何某怕要不到钱,竟伙同他人用手挟持、殴打并非法拘禁借款人肉某,强迫肉某写了一张借条。哎,朋友,你这样做触犯到法律了知道吗?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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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4年12月,何某借给肉某13.9万元,肉某承诺1个月后就还钱。但1个月后,何某多次向肉某要钱,肉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何某多次打电话并去肉某家找人,肉某均不接电话,且家中也没有人。何某询问他人,被告知有借条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肉某,何某于是想让肉某写个借条,好去法院起诉。
2015年7月8日23时许,何某得知肉某在昌吉市某洗浴中心,便打电话给其表弟杨某。杨某约其好友赵某、马某一起到昌吉市某洗浴中心,进入该洗浴中心一房间内,4人对肉某进行殴打,然后用手铐将肉某铐住并用浴巾蒙住头,用杨某租来的轿车将肉某带往昌吉市某镇某处玉米地进行殴打恐吓,让肉某写下了13.9万元的借条。肉某被扣押、拘禁了两小时后,被何某等人带回市区扔在昌吉市青年南路的马路边。
经鉴定,肉某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为索要债务伙同杨某、赵某、马某殴打他人,并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何某、杨某是提起者与组织者,系主犯,而赵某、马某则在何某、杨某的组织下协助二人非法拘禁他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综上,昌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何某、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赵某、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晨报 记者 段小利 通讯员 吴珍珍 马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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