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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空姐夜宿酒店竟然发现“针孔摄像头”!

2017-05-10 关注昌吉

小琴想不到,自己住的酒店客房,居然会有针孔摄像头,事情虽然过去几个月了,但她心里仍不是滋味。

  

小琴是一家航空公司的空姐,她所在的航班常年飞往伊宁市,为方便机组工作人员住宿,该航空公司与伊宁市的一家酒店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约定该酒店为机组工作人员定点提供过夜客房。

  

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小琴飞往伊宁市,下机后和同机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平时住宿的酒店。她进入客房后像往常一样洗澡后入睡。

   

次日,当小琴醒来后,无意中发现空调上有一个亮晶晶的黑点,她于是上前查看,这一看吓了一跳,那个黑点居然是个针孔摄像头。而小琴住的房间,卫生间和卧室之间仅隔着一块透明玻璃板,摄像头可以清楚地看到整个卫生间。小琴惊恐不已,她赶紧叫来同事,将摄像头取下,随后酒店工作人员赶来,对摄像设备进行摘除并报警。

   

 酒店方表示,对于小琴房间装有针孔摄像头的事,并不知情,绝非酒店工作人员所为。据他们查看,摄像头接口处的线头有陈旧性切割痕迹,早已风化,摄像头处于非拍摄状态,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

    

小琴认为她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受到很大影响,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酒店到小琴所在单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说法:私密空间发现摄像头 酒店存在错误理应赔偿

主审此案的孙法官说,本案的焦点是酒店是否侵犯了小琴的隐私?从法庭调查来看,虽然被发现的摄像头损坏不具备拍摄功能,但是客房内属于私密领域,酒店经营者未发现房间装有针孔摄像头,疏于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已经侵犯了小琴的隐私权,给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小琴有权要求酒店对其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不受侵犯权及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来源: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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