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1111万余元,新疆一厅官落马受审
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1112852元,哈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汪江华今天(6.21)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
公诉人宣读公诉书
被告人汪江华,男,1963年2月出生,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11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8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华利用担任和静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本人及通过其妻刘某,先后为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照明器材公司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揽、照明工程承揽、工程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人民币现金、美金、银行卡、地下车库、干股、小轿车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109万余元。
其中,2008至2013年,被告人汪江华利用担任和静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巴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汪江华本人及通过其妻刘某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给予的财物,共计455万元。
2015至2016年,被告人汪江华利用担任哈密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职务的便利,在物资采购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乌市米东区某水电销售部经理丁某所送的价值17500元的财物。
在庭审现场,还有来自多个单位的近300人进行了旁听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江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112852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江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新广行风热线
编辑:何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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