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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男子买300万玉石后悔了,法院:不支持退货......

2017-07-18 关注昌吉

乌鲁木齐市民吴军是一家化工企业的经理

平时喜欢把玩玉石

经过朋友介绍

他花300万元从王华处进购了一批玉石

支付了100万货款后

吴军认为其中几块玉石有瑕疵

后悔了想退货

遭拒后他便以各种理由拖欠剩余的200万货款

吴军被王华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不支持吴军退货

判决吴军支付王华货款200万元

利息9.7万元

        

        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对于喜欢的人,一块玉石可以说是无价之宝,可对于不喜欢的人,又可能一文不值。41岁的吴军很喜欢收藏玉石,也常常为合眼缘的玉石“一掷千金”。


        刘娟是王华的玉石委托人,2015年10月,她向吴军出售了一批玉石,总价值共300万元。双方签署玉石付款协议一份,约定于10月月底前支付100万元,剩余200万元于11月31日支付。


        由于自己是委托销售,刘娟又和王华签署玉石付款转让协议。随后,刘娟将签订的协议拍照传给了吴军,告知他真正的货主是王华。


        原以为签了付款协议,对方会按时打款,刘娟就先将玉石如约送到了吴军手上。然而,拿到玉石的吴军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日期。刘娟作为代办人,有些着急,反复打电话向吴军催货款,终于要到100万元,并在当日转至王华账户,可剩余的200万元怎么也要不到。


        今年5月,王华作为货主迟迟拿不到剩余货款,将吴军起诉至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剩余200万元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吴军认为,自己和王华之间没有买卖关系,自己是从第三人刘娟处购买的玉石,应当和刘娟直接沟通。“我觉得玉石存在瑕疵,不值300万的价格,想协商退货所以才没付尾款。”吴军说。



王华是否有权利要求吴军支付货款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华和刘娟是委托关系而不是债权转让关系,刘娟以自己的名义和吴军签署合同后,因为吴军的原因,她对王华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刘娟已向吴军告知货主是王华,因此王华可以行使刘娟对吴军的权利。



吴军认为玉石不值300万,是否可以退货?


        主审法官表示指出,俗话说“黄金有价玉无价”,玉石市场并没有相对统一固定的价格,其价格高低受外观、精细程度、材质以及个人喜好等多方因素的影响。只要双方约定成交,就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履行合同,而不能以瑕疵为理由反悔或拖延货款的支付。因此,法院不支持吴军退货的诉求。



法官建议



        如果产生玉石方面争议的,可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是相关机构一般只负责对珠宝玉石的质量作出鉴定分级,而不对玉石作价值评估,玉石的具体定价水平,目前确实并无可供遵循的法定标准。


        法院最终宣判,吴军支付王华货款200万元,利息9.7万元。


来源:新疆晨报


编辑:何颜

审核: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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