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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男子送女友首饰、轿车,分手后列账单:还我20万元钱

2017-07-24 关注昌吉

送首饰、买轿车、给上万元的零花钱……为了讨女友张月欢心,乌鲁木齐市民刘骏“一掷千金”,两年时间为女友花费20余万元。恋情“吹了”后,他列出一长串账单,要求前任:“拿了我的给我还回来。”遭到拒绝后,刘骏将其诉至法院。


7月23日,新疆晨报记者从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张月向刘骏支付款项201407.67元。


刘骏今年51岁,张月今年45岁。之前,在一次朋友聚会中,刘骏对张月一见钟情,便展开了追求。张月看对方诚意十足,便答应交往试试。2015年,俩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刘骏欣喜不已,想着结婚是迟早的事,便接连不断地给女友买礼物、送惊喜。


“我尽力满足女友的各种生活物质要求,就是想让她早点答应和我结婚,不断地买礼物,经常给她零花钱,金额五千到一万不等。2015年8月,我拿出自己多年的积蓄,为她买了一辆16万元的轿车,保险也买了,落户到张月的名下。”刘骏回忆,自己一共为女友花了20余万元。


原本以为自己和女友能“天长地久”,但张月拿到轿车不久后,向刘骏提出分手,甚至要断绝关系。这让刘骏非常气愤:“我的钱都给你花光了,要分手可以,把钱还给我。”遭到拒绝后,刘骏拿着转账记录和购车合同等一连串“账单”,将张月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25万元。


在庭审上,刘骏称,自己给张月买车、转账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现在因为俩人没有结婚,赠与条件无法达成,张月再占有他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


对此,张月认为,自己和刘骏在赠与的过程中,并没有提及相关条件,“我们在恋爱的时候,他又和别人暧昧,这是我们分手的原因,不是我见利忘义。”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使用其他法律等规定。”由于刘骏为张月出资购车及转账与二人的恋爱关系密不可分,而恋爱不等同于婚姻,因此双方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赠予赠予合同关系。


主审法官介绍,刘骏出资为女友购车及转账的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宜按照彩礼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刘骏与张月未缔结婚姻,女方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关于返还数额的认定,刘骏提供的转账记录和购车款共计201407.67元,法院予以确认。而刘骏认为远不止这些:“给她买家具、买手机等东西,我用的现金,没有留凭证。”对此,张月不认可。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张月返还刘骏购车款及银行转账款201407.67元。随后,张月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刘骏主动放弃部分返还款,仅要求张月返还购车款和车辆保险费。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张月一次性返还购车款和车辆保险费176407.67元


新疆晨报 记者 李雯 通讯员 潘虹


编辑:何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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