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玛纳斯一司机压死醉鬼,肇事逃逸后竟烧车……

2017-07-28 关注昌吉

不慎压死醉鬼,逃离现场已经是罪加一等了,结果“老黑”为了毁灭罪证,干脆伙同“张三”连车都烧了。本期玛检说法给您讲述这个“聪明”的烧车手的事儿!


网络配图


胡成(化名),绰号“老黑,有一辆小型面包车,平时拉运民工到田间地头干活。一天大清早,天没亮,胡成就驾车拉着民工准备去地里干活,行至县城一路段时,没注意车直接从一个躺在行车道上的醉鬼身上碾过,坐在车上的“张三”等民工感觉车颠簸了一下,有人看到地上躺着个人,但胡成没停车,赶快开走了。


路途中,胡成让其他车来接民工,民工下车后,胡成给“张三”说帮忙给大家圆一下,意思就是不要让大家议论、乱说。第二天,胡成给“张三”打电话让他和自己一起去北五岔烧车。为了找个人证,他俩故意在北五岔镇一个地头问了一下干活的农户是否雇佣民工的事情,之后走了五六百米,“张三”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到车辆第二排座位上,胡成用打火机点了火。待火着起来胡成还打了119报警,说车辆自燃了。


警察到现场后,还把二人带回了家。后经侦查发现胡成和“张三”实际是故意烧车毁迹,遂将二人抓获。在开庭前,胡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损失37.4万元,并履行到位。


经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胡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三”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玛检君

有话要说:

1、胡成不小心碾压躺在路中间的醉鬼,本来该事故的发生,被害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胡成作为驾驶人员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更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他不但没有履行这些义务,还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现场。之后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再次毁灭肇事车辆,因而让他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一点儿也不冤枉。

2、“张三”在明知胡成驾车肇事后,仍帮助胡成焚毁肇事车辆,给侦查机关办案增加阻力,对他治罪处刑也是法律严惩的体现。

3、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安全行车,幸福全家。若出事故,正确面对,抢救伤者,及时报警是第一要务!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玛纳斯县检察院 、玛纳斯生活网


编辑:何颜

审核:涛哥

客服微信:cb0994

本平台客服电话:0994-2888123

投稿邮箱:326680422@qq.com 

继续阅读:


新疆最全使用说明书,值得全国人收藏!

@所有驾驶员:公安部最新提示,从7月到10月,这些事情你一定要注意!

太直接了!在昌吉有车和没车的区别,最后一条无法反驳!

昌吉曝光十家企业,看看他们都犯了什么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