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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17-11-18 关注昌吉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扩大禁燃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范围


北外环路以南,沿西外环路由北向南至乌伊路,向西至西四路,向南至建国路,向东至中心路,向南至北八路,向东至西外环路,向南至塔城路,向东至世纪大道,向南至石河子路,向东至青年路,向南至哈密路,向东至北京路,向北至和田路,向东至延安路,向北至吐鲁番路,向东至头屯河,沿头屯河向北至北外环路形成的区域。禁燃区面积调整为52.03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改用管道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逾期,不得继续使用。

(四)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除。


三、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执行国家环保部2017年3月27日下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Ⅲ类(严格)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高污染燃料具体包括以下物质:


(一)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燃煤锅炉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环保、住建、经信、工商、食药、行政执法、等相关单位及乡镇,街道办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16年5月1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昌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1日



来源:昌吉市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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